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焦作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公布,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標準,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承擔。
焦作市工傷職工將執行統一的標準,在進一步確保工傷職工及時足額享受待遇的同時,也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具體標準為: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如果在省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5元;如果在其他地區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0元。
此外,意見還規定了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或配置(更換)輔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為:市內交通補貼為每人每天20元。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臥或硬座,高鐵、動車二等座及以下)、輪船(三等艙及以下)到外地治療工傷,所花交通費用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報銷;如果工傷人員病情特殊,需要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在外出前經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據實報銷。
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報銷。工傷人員在省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治療工傷,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天150元,在其他地區,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天120元。但是,隨行人員的費用不屬于報銷范圍。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問題。其中,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支付,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仍由用人單位支付,并明確按照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規定執行。
來源:焦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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