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建筑單位、施工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軌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適用本通知。
二、 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并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務工人員(含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務工人員個人不繳費。
三、 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仍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項目為名稱辦理工傷保險的相關事宜?偝邪こ讨械膶I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新建項目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建項目以工程項目剩余造價為基數核定。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等按有關規定提出費率調整意見,適時適當調整費率。
五、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六、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參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為參保期限。在建項目保險開始時間為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日;新建項目保險開始時間以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的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為準。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竣工時間。因增加施工內容造成工程延期的,應按照增加的施工合同承包造價補交工傷保險費。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參保期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七、建筑施工企業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工程概算中應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在項目開工前由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繳納。
八、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時,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職工花名冊等,對項目施工期內的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其上崗前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減參保手續。
九、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十、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可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十一、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應于48小時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應立即如實分別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務工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到申請工傷認定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十二、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建筑施工企業、工傷務工人員或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十三、建筑施工企業為其務工人員參保繳費次日起,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工期不一等特點,為保障務工人員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設立快捷處理通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原則上分別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十五、一級至四級傷殘務工人員,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按月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經本人申請選擇一次性領取傷殘待遇,選擇的時間應是享受傷殘津貼的初始時間,同時應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協議。一次性賠償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醫療費等。一次性賠償標準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考《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社部令第9號),為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至16倍,具體賠償標準:一級傷殘為16倍,二級傷殘為14倍,三級傷殘為12倍,四級傷殘為10倍。
十六、五級至十級或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務工人員,在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滿后仍在進行前期治療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直至停工留薪期滿為止,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七、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戶籍不在本省的,根據個人申請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撫恤金待遇。選擇的時間為享受撫恤金待遇的初始時間,人員為工亡職工的全部享受撫恤金親屬。標準為: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現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到18周歲;供養親屬為配偶或父母的,以現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計算15年。
十八、建筑施工企業以項目參保難以計算本人工資的,按照工傷發生時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進行核算。
十九、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筑業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并將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
二十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二十二、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具備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二十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十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總工會要定期組織開展建筑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
二十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針對建筑行業用工的特殊性,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定期交流和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相關收支情況。建立工傷預防機制,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工傷預防工作。
二十七、房屋建筑、市政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參照此意見執行,并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十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 南 省 總 工 會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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