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建筑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業務流程》的通知
駐人社工傷〔2015〕12號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駐馬店市建筑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1月2日
駐馬店市建筑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業務流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轉發豫人社工傷〔2015〕9號文件的通知》(駐人社工傷〔2015〕1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業務流程。
一、實施范圍
(一)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中流動性大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應在項目所在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在項目所在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相關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給水排水、采暖通風、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垃圾處理、防洪等設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裝工程。
機電工程(包括設備安裝、管道建設、消防建設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涵洞隧道建設)、其他市政設施工程(包括廣場、園林建設、停車場等)可以參照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二、工傷保險基金籌集
(四)工傷保險費征繳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負責屬地參保單位或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職工個人不繳納。
(五)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每月25日前,申報次月參保人數,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規定的口徑執行)作為繳費基數,按時報送《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樣式見附表1)、《企業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樣式見附表2),向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六)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項目工程總造價×繳費比例。
(七)已經開工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項目剩余造價的1‰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剩余項目總造價×繳費比例。
(八)建筑施工企業繳費比例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確定費率,并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規定實行浮動。按建設項目參保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支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建筑施工企業當年收支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費率浮動的依據,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比例按建筑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進行確定。
三、工傷認定及鑒定申請
(九)參保單位要自職工工傷事故發生起24小時內電話告知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2日內(節假日順延)填報《駐馬店市工傷事故快報表》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于30日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凡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或建設項目單位,未在24小時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報告的,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通報批評,責任由用人單位負責。
(十一)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二)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以及相應的要求提出工傷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每兩個月鑒定一次,鑒定材料上報市行政服務大廳。
四、工傷職工就醫
(十三)職工治療工傷應本著就近的原則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如搶救)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同意后可先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
(十四)轉診轉院的,須由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并簽署意見,經參保單位或建設項目單位、參保地經辦機構同意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未按規定醫療管理程序報批或未在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建設項目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
(十五)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待遇支付
(十六)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保且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期內發生工傷的人員可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七)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保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工傷發生時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核定。
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我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
(十八)建筑施工企業沒有為施工人員辦理參保,施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或以建設項目參保,但施工人員在工傷保險生效時間開始之前或工傷保險終止之后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建筑施工企業使用法定退休年齡外的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處理。
六、參保流程
(二十)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以下簡稱《參保證明》,樣式見附表3),應提供如下材料:
1、《中標通知書》和用工合同或名單的原件及復印件;
2、建設項目已經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提供專業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
3、《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申報表》(樣式見附表4)和《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申報花名冊》(樣式見附表5);
4、初次辦理參保登記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十一)經辦機構根據項目類型、工程總造價與繳費比例征收工傷保險費后,出具《參保證明》。參保證明一式四份,建設主管部門留兩份,經辦機構留一份,建筑施工企業留一份。
(二十二)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參保證明》后,又將工程轉包、分包或者勞務分包的,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二十三)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并到經辦機構備案。
(二十四)經辦機構應當結合施工項目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參保管理,建立參保登記數據庫,及時更新其參保信息。
(二十五)《參保證明》中的工傷保險開始時間和工傷保險終止時間以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完成時間為準。辦理《參保證明》時已經開工的,工傷保險開始時間設定為辦理《參保證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開工時間開工的,以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的開工時間為準,終止時間可以向后順延。經辦機構審核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情況后,應向企業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樣式見附表6)
(二十六)建筑施工企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延期的,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終止時間,并提供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補交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因拆遷問題、發包方過失、天氣影響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拖延的,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終止時間。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竣工時間時,應持總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提前向當地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辦機構變更后向企業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
(二十七)建筑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附件:1.社會保險登記表
2.企業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
3.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4.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申報表
5.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申報花名冊
6.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
7.駐馬店市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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