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工傷認定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傷認定效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認定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進行工傷認定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適用本意見。
二、工傷認定原則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注重調解,認定程序向社會公開。
三、管轄范圍
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以下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一)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鄭州行政區域以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以上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二)鄭州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三)鄭東新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航空港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四)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移送我市辦理的工傷認定工作。
(五)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辦理的其他工傷認定工作。
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市內各區(不含上街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以下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一)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鄭州行政區域以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二)在本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三)區屬及區屬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四)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辦理的其他工傷認定工作。
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各縣(市)、上街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該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四、工傷認定受理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在30日內,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近親屬范圍按照民法的規定執行。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依法成立的登記證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其身份證明及與受傷害職工的關系證明);
(三)勞動(聘用)合同或者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直接證明材料;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者初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初次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五)工傷事故報告、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司法機關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機關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和死亡職工病歷;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所提供資料(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依法成立的登記證書)均需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
工傷認定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首先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認定部門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五、工傷聯合執法機制
建立工傷保險聯合執法機制。職工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的,工傷認定部門應及時將職工所在單位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告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實該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部門應將該單位有關信息告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結果及時向工傷認定部門反饋。工傷認定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確定相關人員作為聯系人,保證聯系渠道暢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認定部門對工傷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工傷認定部門應將情況告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六、工傷認定調查處理
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工傷認定工作。
工傷認定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工傷認定案卷中應附有案件辦理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申請人應重新提供。
工傷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不履行舉證義務的,工傷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條件消除后,應及時恢復辦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工傷認定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各縣(市、區)工傷認定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在工傷認定呈報表中由該部門工傷認定機構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主管工傷認定工作的領導簽字審核后,報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七、工傷認定決定及送達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
(二)用人單位全稱;
(三)職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身份證號碼;
(四)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五)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七)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
(二)用人單位全稱;
(三)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四)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不予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加蓋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的文書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工傷認定部門向當事人送達的所有文書應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注明簽收人、簽收時間;并在送達回執上列明所送達的文書種類。
八、附則
工傷認定案件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由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辦理該工傷認定案件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應訴。
工傷認定結束后,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整理歸檔,經驗收合格后,統一交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保存期限為50年。
本意見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工傷認定公示》、《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執》等樣式由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工傷認定案件被錯案追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鄭州市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鄭州市依法行政監督實施辦法》、《鄭州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由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負責解釋。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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