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黃石市2016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黃人社發【2016】46號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長令第375號)及《黃石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黃石政規[2016]10號)的規定,決定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仍在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不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
加253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39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1元。
用人單位未安排五、六級工傷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7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9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4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8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84元。
三、費用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所需費用,工傷時已參加工傷保險,且用人單位正常繳費的,以及按老工傷人員統籌政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未正常繳費的,以及五、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行時間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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