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武漢市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發展和改革委、水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稅務局,各社保經辦機構:
根據《人社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人社部等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 號)、《省人社廳等九部門關于轉發人社部等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武漢市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武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武漢市水務局 武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武漢市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2018年9月5日
武漢市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促進安全生產,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 號)、《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 號)、《關于轉發人社部等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3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合理確定費率,發揮浮動費率作用,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使用。
第二章 參保范圍及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及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軌道交通(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建設項目(統稱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包括項目總承包單位、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單項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統稱施工企業),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本辦法以項目或標段(統稱項目)為單位,優先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由項目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統稱承包企業)按照勞動雇傭關系一次性代繳本項目的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統稱職工)。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建設項目沒有明確的承包企業的,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工傷保險費。
第三章 繳費基數及比例
第四條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項目(統稱住建項目)以承包合同總造價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軌道交通等項目(統稱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項目)以承包合同確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或承包合同總造價)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對于項目(標段)承包合同總造價超過10億元(含)且其人工成本占承包合同總造價比例低于5%的,也可以按招投標文件或主管部門(或工程造價核準部門)審核確認的人工成本費用乘以1.3%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以承包合同總造價或建筑安裝工程費為繳費基數的項目實行階梯費率,在10億元以下的,費率為1.2‰;在1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費率為1‰;50億元(含)至100億元的,費率為0.8‰;100億元(含)以上的,費率為0.6‰。
已開工且未竣工的項目按剩余工期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方式為:(承包合同總造價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對應的階梯費率)或(項目人工成本費用×1.3%)×〔(項目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項目施工期總天數〕。
已施工的工期天數從項目計劃開工之日起至辦理項目參保手續之日止,施工期總天數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施工總期限確定。
第四章 浮動費率
第六條 承包企業再次按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參照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有關規定,按每3年為一個費率浮動周期,計算該企業3年周期內已竣工的參保項目工傷保險費用平均支繳率(3年內所有已竣工參保項目工傷保險期內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總額占所有參保項目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在新建項目對應的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基礎上實施費率浮動。
(一)支繳率等于零(支繳率=0)的,費率為對應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的50%,分別為0.6‰、0.5‰、0.4‰、0.3‰(或人工成本費率為0.65%);
(二)支繳率大于零、小于或等于40%(0<支繳率≤40%)的,費率為對應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的80%,分別為0.96‰、0.8‰、0.64‰、0.48‰(或人工成本費率1.04%);
(三)支繳率大于40%、小于或等于80%(40%<支繳率≤80%),費率不浮動,按對應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繳費;
(四)支繳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20%(80%<支繳率≤120%)的,費率為對應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的120%,分別為1.44‰、1.2‰、0.96‰、0.72‰(或人工成本費率1.56%);
(五)支繳率大于120%(支繳率>120%)的,費率為對應階梯費率(或人工成本費率1.3%)的150%,分別為1.8‰、1.5‰、1.2‰、0.9‰(或人工成本費率1.95%)。
第五章 費用來源
第七條 建設單位要將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作為專用款項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許可證申請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負責以建設項目和本單位名稱存入銀行帳戶。
已開工且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復的項目,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會保險費專項中列支,建設單位尚未支付工傷保險費的,應及時支付給施工企業。
第八條 承包企業在統一辦理項目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后,應與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建設工程代繳工傷保險費協議書》(附件1),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進入施工現場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未與承包企業簽訂代繳工傷保險費協議的應當補簽。
第六章 登記繳費
第九條 承包企業持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施工承包合同和有效的工程概預算報告等材料,根據項目的行政審批權限,分別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或項目所在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窗口(簡稱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核定應繳費額,提供參與該項目的所有職工名冊,并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及時申報人員增減異動情況。
承包企業到稅務部門繳納項目的工傷保險費后,參保窗口發放《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簡稱參保繳費證明)(附件2)作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憑證。
承包企業取得參保繳費證明后,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社保經辦機構頒發的《武漢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附件3),并及時將蓋有承包項目部公章的參保繳費證明復印分送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
第七章 查驗督促
第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或標段,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
第八章 信息、工程量及施工期變更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參保繳費后,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建設項目名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應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參保窗口辦理變更備案。
項目變更、追加或減少工程造價的,承包企業應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參保窗口申報,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補繳或退還相應的工傷保險費差額。
已參保繳費的項目因故未開工且終止施工的或者項目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承包企業持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到參保窗口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第九章 保障對象及保險期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的覆蓋對象為已繳費的項目在施工期內使用的職工,包括總承包單位、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職工,但不包括上述單位中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
第十三條 繳費項目的工傷保險期自施工承包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至施工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已開工但未竣工的項目,工傷保險期從繳費次日起至施工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等約定有保修期、維修期的,其工傷保險期順延至保修期、維修期截止日期。
項目因造價、施工質量等原因發生施工期變更,需要縮短或延長施工期的,承包企業應當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材料到參保窗口辦理備案手續,其工傷保險期相應縮短或順延。
第十章 用工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全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及時將職工的身份信息錄入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承包企業要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
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明確專人負責職工實名登記、申報、信息變更等工作。
第十一章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職工在項目工傷保險期內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承包企業和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受傷(病)職工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并在第一個工作日內登陸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網上辦事大廳,報送《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事故人員報案登記表》(附件4),參保窗口經辦人員及時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持參保繳費證明、工傷事故人員報案登記表及工傷申請材料,向項目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新城區的市級審批項目到江岸社保處申請),承包企業應當配合并提供相關材料。工傷認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 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參保建設項目名稱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并注明發生工傷傷害時從事用人單位所承包項目的具體工作。
參保職工經認定為工傷或因工死亡的,納入社保信息系統實名制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按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到申報工傷認定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支付手續。
社保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統一以職工受傷時武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工傷保險期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承包企業、建設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傷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按本市相關規定,進行工傷定期待遇享受人員資格認證。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社保經辦機構暫停其待遇支付。
第十三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為參保項目和工傷職工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建立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資格認證等服務規范,簡化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負責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實施監督和管理,對投訴、舉報依法進行查處。為提高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經辦服務水平和效率,可購買服務由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參保登記和相關服務業務。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能源)、水務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督促建筑、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軌道交通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對未參保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將項目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不據實申報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合同總造價)、未據實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不良行為,載入該單位的信用記錄及資料檔案。對適用國家發改委《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人社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市政府《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作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有關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將相關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在“信用中國”、“信用湖北”、“信用武漢”網公示。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認定,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列為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各相關部門依據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幫助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稅務部門要加大項目工傷保險費征繳力度,確保應收盡收。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能源)、水務、安全生產監督、工會、稅務等部門和單位的密切聯系和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擴面征繳情況,互通共享項目參保繳費、核發(核準)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開工報告或開工備案等信息資料,發揮相關部門職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組成聯合督查組定期開展督導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安全標準及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針對性強的工傷保險政策和安全防護知識宣傳培訓活動,將施工企業作為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
各部門和單位明確一名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并確定一名聯絡員(附件5)。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于每季后次月3日前(節假日順延),填報《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表》(附件6),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填報《建設項目施工情況信息表》(附件7)。其中,鐵路、能源工程建設在建項目數和新開工項目數由市發展改革委填報;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在建項目數和新開工項目數由市交通運輸委填報;水利水務工程建設在建項目數和新開工項目數由市水務局填報;住建工程建設(含民航發[2011]34號規定的民航建設工程中非民航專業工程)在建項目數和新開工項目數由市城建委填報;參保在建項目數、在建項目參保率、參保新開工項目數、未參保新開工項目數、新開工項目參保率、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人數和按建設項目參保方式人數由市人社局填報,上述數據由市人社局匯總后報省人社廳。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拒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不據實申報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承包合同總造價)或人工成本費用、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施工企業謊報、瞞報、遲報、漏報工傷事故,導致不良后果或對職工造成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和其他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采取不法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社保經辦機構人員在開展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經辦服務、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能源)、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工傷事故發生率及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適當調整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在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可根據相關法律調整或實際情況變化予以修訂。
我市原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辦法及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相關部門、單位解釋。
附件:1、建設工程代繳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3、武漢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
4、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事故人員報案登記表;
5、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聯席會議人員名單;
6、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表;
7、建設項目施工情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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