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精減辦理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證明材料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8〕246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根據人社部、省人社廳關于精減證明材料,方便群眾申辦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的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無需提交工傷認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五險停保證明、殯葬證明等材料。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分別由工傷認定機構或鑒定機構及時將電子和紙質材料發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或社保經辦機構存檔并查閱核實。待我市工傷認定信息系統和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系統建成使用后,通過該系統獲取并查閱核實相關信息。非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工傷認定結論制作發放仍按原規定執行。
上述辦法實行后,工傷認定結論一式五份,工傷認定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留存一份。對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和職工送達工傷認定決定。對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社保經辦機構向職工送達工傷認定決定,由工傷認定機構向用人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決定。
二、參保人員在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時,無需提供懷孕證明、居民身份證。
三、在本市醫療機構生育分娩的參保人員在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時,無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含生育證和生育服務證),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并核實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信息。對無法通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或查詢出生醫學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在生育保險相關表格簽署符合相關條件的承諾后,及時為申請人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承諾書的相關信息待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后逐一對照核實。對生育二孩以上且無法通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或查詢生育證信息的,參保人員需提供生育證原件。
四、在本市外生育分娩的參保人員暫仍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生育二孩以上的需提交生育證原件,待相關系統建成使用后再予取消。
五、在暫未通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并核實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信息前,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時,應仔細核對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原件(門診病歷或診斷證明書原件)的生育分娩(流引產)日期及生育胎次,對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生育二孩以上的參保人員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各社保經辦機構要切實簡化手續,加強政策宣傳,對與本通知不相符的紙質和網上辦事指南、宣傳資料等逐一核對修改。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我市原有關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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