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19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護理費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35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推進建立科學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對2019年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原則和標準
2019年各地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確定,相關指標系數標準如下:
(一)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按以下公式確定:
Zl=S×(G×a+X×b)± C
a+b=1,a>b,C≥0。
其中:Zl——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
S——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
均傷殘津貼。
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系數。
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系數。
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
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2.上年度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S、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G、居民消費價格指數X及權重系數a、b全省統一,S×(G×a+X×b)取值150元。綜合調節額C由各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不低于80元。
3.對傷殘程度高、傷殘津貼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可予以適當傾斜。
4.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由各地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按以下公式確定:
Z2=F× (G×a+X×b)±C
a+b=1,a<b,C≥0。
其中:Z2——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
F——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
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系數。
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系數。
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
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2.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F、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G、居民消費價格指數X及權重系數a、b全省統一,F×(G×a+X×b)取值40元。綜合調節額C由各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不低于80元。
3.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適當傾斜。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按本統籌地區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三個等級分別支付。已超過此標準的,本年度不再調整;低于此標準的,調整至上述標準。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待遇調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參照本統籌地區標準調整并按規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對2019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做過調整的統籌地區,待遇增長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補齊差額;待遇增長高于本通知規定的,暫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調整。
(三)工傷保險封閉運行企業2019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落實到位,各地2019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和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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