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
長人社發〔2013〕60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范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行為,依法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權益,現將《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5日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5日印發
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確保依法按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明確繳費責任和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計征規則,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將單位聯系方式,包括法定代表人、勞資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公務電子郵箱、辦公室電話、手機號碼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社會保險費征繳文書等征繳信息,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通過用人單位登記確認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
用人單位名稱、單位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力資源(勞資)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或其聯系(告知、送達)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社會保險實行五險統一參保。除有法規政策規定并按程序審核確認的外,參保單位必須為員工在同一社會保險征收經辦機構同時辦理五項社會保險,不得進行選擇性參保。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經批準轉移到其他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其因轉移參保而在原社保經辦機構產生的社會保險欠費依法追繳。
第五條 用人單位注銷、依法終止或中止經營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自終止或中止之日起30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或中止手續,并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非全日制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將全日制員工的社會保險費支付給勞動者個人,讓其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名義參保。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或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參保增、減變動登記申報。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網上申報方式辦理變更登記申報業務。
用人單位不及時為職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不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征收其參保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在長沙市注冊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長沙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并在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30日內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登記勞務派遣許可證編號;沒有及時辦理許可證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派遣員工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辦理員工參保登記時,應對勞務派遣單位自身用工和派遣用工分別進行登記;在進行勞務派遣員工參保登記時,應申報用工單位的性質及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編號,拒不申報的,暫緩辦理。
在長沙市的勞務派遣用工,應在長沙市辦理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第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不得以派遣員工身份登記參保,應在用工單位以職工身份登記參保。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的工傷保險費率按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辦理派遣員工參保登記、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時,應當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經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確認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清單。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串通瞞報繳費工資基數的,應依法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活動,應取得有審批權限的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未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不得辦理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托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
因違反社會保險事務代理規定代辦社會保險事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由代理單位和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兼營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業務的,應遵守社會保險事務代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業務時,應正確填寫單位名稱,并根據銀行單據類型分別在以下欄目注明單位的社會保險編號:
(一)采用轉賬支票方式繳費的,在“款項來源”欄注明。
(二)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網上銀行、小額大額支付系統支付的,應分別在“用途”“摘要”、“附言”等欄注明。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自主繳費時應充分考慮資金在途時間,確保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于當月月底前足額繳納到賬,繳費時間以社會保險費收入專戶的入賬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 與開戶行簽訂《小額借記合同》,采用協議委托銀行繳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應在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適時查詢社會保險費應繳數,保證賬戶在每月1日至當月托收扣劃前有大于當期應繳社會保險費總額和前期欠費及滯納金之和的存款,并及時查詢單位賬戶社會保險費的扣劃情況,確保托收扣劃成功。
因單位賬戶余額不足等特殊情況導致托收未扣劃成功的,參保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采取自主繳費方式繳納應繳社會保險費;未按時繳納的,應承擔相應社會保險欠費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根據五險統一征繳原則,參保單位應繳的五項社會保險費應一并繳納,不允許進行險種的選擇性繳費。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的五項社會保險的記賬順序依次記賬。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繳費后應及時到社會保險費征收專戶開戶銀行領取社會保險基金收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的計征遵循過錯責任原則,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減免。
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的具體計征時段為社會保險費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至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到達社會保險費征收專戶并確認入賬的前1日。
因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用人單位不能正常繳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經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程序提請核銷。
因中國人民銀行或社會保險費征收專戶開戶銀行信息系統原因導致用人單位不能正常繳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相關銀行出具書面證明,經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程序提請核銷。
因用人單位開戶或業務經辦銀行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費或不能到賬而產生的滯納金,依法應予征收,不能核銷。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與其開戶或業務經辦銀行協調解決。
因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不足或繳費行為不規范,導致未能及時足額繳費或不能確認記賬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不予核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催繳后10日內沒有清繳的,封鎖該單位職工除工傷保險以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參保單位欠費后連續三個月沒有繳費行為,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催繳后10日內沒有清繳的,中止該單位在職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并對前期欠費依法采取強制征收措施。
參保單位清繳欠費后,恢復其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關系中止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補繳政策處理。
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給職工造成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補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關系、補繳社會保險費,應按補建、補繳相應年份、月份的繳費基數確定應收數。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關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從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起,以應收數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收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補建、補繳的具體操作辦法和待遇享受辦法根據各險種的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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