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發〔2015〕45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267號令)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人社發〔2015〕3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已享受傷殘津貼的在職工傷人員調整增加傷殘津貼。
(二)調整標準
符合以上調整增加傷殘津貼范圍的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87元。本次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015年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資金來源
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且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其中已移交市州、縣市區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關閉破產企業和省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的工傷人員,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標準增加的經費,由市州、縣市區負責解決。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認定為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范圍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關閉破產時已移交市州、縣市區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關閉破產企業和已預留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省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按本通知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增加的經費,由市州、縣市區負責解決。
已移交市州、縣市區政府管理的省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且未預留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按本通知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增加的經費,由省級財政解決。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此次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15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核對表》及《2015年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對表》,交工傷人員或工亡職工所在企業或社區進行核對公示后,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調整。
(二)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在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后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規定調整增加傷殘津貼;在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后認定為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親屬中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規定調整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對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人員中目前仍按月享受傷殘撫恤金的,其傷殘撫恤金的調整標準和資金來源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二)、(三)項的規定進行。
(四)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渠道有新規定時,調整增加的經費支付渠道從新規定。
(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文件規定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調整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工傷人員治療工傷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乘坐輪船的,按照輪船三等艙的標準(游輪除外)憑票據支付。
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調整,是關注民生的大事,關系到這部分群體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附表:1.2015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核對表
2.2015年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對表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2015年5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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