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令第58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要求,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支付,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交通食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支付。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交通食宿費指工傷職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等項目。 隨行和護理人員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不在支付范圍之列。
第四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事先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事先未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的,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交通食宿費,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0元發放。 該標準根據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省財政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交通費按下表規定的標準支付:
交通工具 |
火車 |
高鐵 |
其他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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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座 |
硬臥 |
軟臥 |
普通車廂 |
救護車 |
其 他車 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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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標準 |
憑據支付 |
憑據支付 |
憑據支付40% |
憑據支付 |
按距離遠近 支 付400-800元/次 |
按 距 離遠 近 在合 理 價格 范 圍內 憑 據支付 |
注: ①乘坐飛機、輪船、出租小汽車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圍之列。 ②乘坐火車,連續乘車在12小時以內,應選購座位票; 超過12小時,可購同席臥鋪票。 ③特殊情況經用人單位申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適當提高支付標準。 |
第七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伙食費標準與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一致。
第八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住宿費按下表規定的標準支付: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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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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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標準(元/天) |
省 內 |
省 外 |
60 元/天以下憑據支付 |
80 元/天以下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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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到統籌地區以外住院治療的,住院前伙食費和住宿費的支付天數以從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當日計算至住院的前日為限(出發時間超過中午12時的,當天按照半日標準計算支付天數; 如乘坐交通工具為火車臥鋪的,不支付當日住宿費)。 實際發生天數超過5日的,以5日為限。 ②到統籌地區以外臨時檢查或門診治療的,伙食費和住宿費的支付天數以從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當日計算至返回的當日(出發時間超過中午12時的,當天按照半日標準計算支付天數; 如乘坐交通工具為火車臥鋪的,不支付當日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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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職工入院時間超過中午12時和出院時間未超過中午12時,當天按照半日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第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 事先未辦理相關住院審核手續的;
(二) 違反政策規定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
(三) 達到出院指征應該出院而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
(四) 住院治療非工傷導致的疾病;
(五) 掛床住院的;
(六) 因其他違規情況致使住院時間延長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2011年1月1日至本規定公布之日,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的交通食宿費及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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