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8〕53號
HNPR—2018—13020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8年8月17日
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充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
第三條 省級調劑金的構成:
(一)各市州(含省直、行業,下同)按規定上解的調劑金;
(二)調劑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等其他收入。
第四條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
(一)來源渠道。各市州按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的10%提取。
(二)核定方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上報的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報表中的征繳收入總額進行核定,并通知各市州應上解數額,按季度上解。
(三)上解程序。各市州上解的省級調劑金,由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上解。各市州應嚴格按省下達的上解指標數額在下一季度前30日以內將上一季度的省級調劑金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上解程序的中止與重啟。省級調劑金結存規模超過上年度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額時,上解程序中止,各市州不再上解省級調劑金。上解程序中止后,省級調劑金結存規模低于上年度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額一半時,上解程序重新啟動,各市州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繼續上解省級調劑金。
第五條 省級調劑金調劑范圍:
省級調劑金主要用于下列情況: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當地人民政府已墊付部分相關待遇的;
(二)市州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不足6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或當地人民政府已墊付部分相關待遇的。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應上解的省級調劑金不得截留,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
(二)當年沒有發生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現象。
第七條 省級調劑金調劑分配: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當地人民政府已墊付部分相關待遇的,省級調劑金的調劑實行一事一議。
(二)市州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不足6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或當地人民政府已墊付部分相關待遇的,省級調劑金調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省級調劑金結余、市州當期虧損額、市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增長幅度、市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幅度、地方上年度人均財力水平等5項因素。
1.省級調劑金調劑基數。申請調劑的市州,其省級調劑金調劑金額基數為當期虧損額的50%。
2.省級調劑金調劑總額度。根據省級調劑金結余確定,每次調劑總額不超過省級調劑金結余的80%。
3.市州上年度基金征繳增長幅度調整系數。申請調劑的市州上年度基金征繳增長幅度等于全省基金征繳平均增長幅度的調整系數為1,每高于或低于全省基金征繳平均增長幅度的十個百分點以內,調整系數增減0.1,依此類推。
4.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長幅度調整系數。申請調劑的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長幅度等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長幅度的調整系數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長幅度的十個百分點以內,調整系數增減0.1,依此類推。
5.財政困難程度調整系數。申請調劑的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財力水平等于全省人均財力水平的調整系數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人均財力水平的二十個百分點以內,調整系數增減0.1,以此類推。
6.調劑系數。上述3至5項調整系數之積為調劑系數。調劑系數控制在0.5至2之間,申請調劑的市州最終調劑金額不得超過其當期虧損額。
7.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以上原則,按照因素法計算各市州省級調劑金的調劑金額。
第八條 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的程序:
(一)凡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請調劑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含省直及行業)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申請調劑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財政局上報申請省級調劑金的書面報告。
2.《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申請表》。
3.申請調劑的市州上年度的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年度決算報表;年底申請調劑的還應提供當年上半年的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報表;報表不足以反映實際情況的,可附報表說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4.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
5.當地人民政府已墊付部分相關待遇的,應提供財政撥款相關憑證。
(二)省級調劑金原則上每年分配兩次,調劑時間為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如遇較大及以上事故,可緊急調劑。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審核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報告,提出省級調劑金的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分配指標。下達的省級調劑金從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申請調劑的市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再由申請調劑的市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申請調劑的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
第九條 申請調劑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對下撥的省級調劑金使用情況,要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下撥的省級調劑金,實行跟蹤調查,確保?顚S。
第十條 省級調劑金應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省級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級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申請表》的樣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5〕53號)同時廢止。市州、省直(行業)不再設立儲備金賬戶,各市州儲備金賬戶結余基金納入市州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省直(行業)儲備金賬戶結余基金和省級儲備金賬戶結余基金納入省級調劑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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