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省總工會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9〕16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總工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工作,提升勞動能力鑒定技術能力水平,促進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向專業化、規范化發展,現將《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總工會 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19年8月22日
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以下簡稱“勞鑒專家”)隊伍建設,提高勞鑒專家綜合素質,保障勞鑒專家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和《江蘇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勞鑒委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鑒委為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聘請的醫療衛生專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鑒專家實行聘任制。勞鑒委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勞鑒專家的數量及專業方向應當滿足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需要。醫療衛生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每3年應當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
勞鑒委負責勞鑒專家的聘任、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的推薦與產生
第四條 勞鑒委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需求提出醫療衛生專家庫的組建方案,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在征求醫療衛生專家本人意見后負責推薦。
勞鑒委對被推薦的醫療衛生專家進行條件審核和業務培訓,符合條件的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并頒發《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聘任證書》。勞鑒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根據需要,可以連續聘任。
勞鑒委應當將勞鑒專家名單函告各相關單位。
第五條 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四)了解社會保險的相關知識;
(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六)服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對于專門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醫療衛生專家,可將條件(一)放寬至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醫療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具有假肢師或者矯形器師職業資格;
3.從事輔助器具配置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醫療衛生專家自愿加入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的,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推薦表》,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審核匯總形成《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推薦名單》后報送勞鑒委。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協助提供醫療衛生專家的個人基本信息、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等資料供勞鑒委開展勞鑒專家聘任條件審核。
醫療衛生機構對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勞鑒專家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勞鑒委做好勞鑒專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勞鑒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征得勞鑒專家同意后,直接續聘勞鑒專家。勞鑒委對自愿續聘的勞鑒專家履行條件審核程序后,頒發《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聘任證書》。
勞鑒專家續聘工作應當與3年一次的醫療衛生專家庫調整、補充工作一并進行。
第八條 省勞鑒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自愿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鑒委推薦,吸納設區的市級勞鑒專家進入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的職責與義務
第九條 勞鑒專家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培訓、研討、交流活動;
(二)參加勞鑒委安排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并按時完成勞動能力鑒定任務;
(三)對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四)勞鑒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勞鑒專家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被鑒定人的病歷資料,詢問其受傷、救治、殘情等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輔助檢查;
(二)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獨立提出鑒定意見;
(三)履行職責不受干擾、威脅、利誘;
(四)對不配合或提供虛假醫療資料、隱瞞病傷史的被鑒定人停止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獲得勞動能力鑒定勞務報酬;
(六)個人信息以及鑒定意見被保護;
(七)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勞鑒專家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工作規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依規、公正廉潔地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客觀描述被鑒定人的病傷情、治療過程及殘情癥狀,熟練運用技術能力,根據國家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并簽名;
(三)保護被鑒定當事雙方的隱私,妥善保管勞動能力鑒定材料,不丟失、損壞,不私自拍照、復制,不另作他用;
(四)不向被鑒定人、用人單位透露勞動能力鑒定信息,不擅自外傳任何有關勞鑒專家、鑒定意見、評審工作等情況;
(五)對存在利害關系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主動申請回避;
(六)配合勞鑒委做好勞動能力鑒定解釋工作;
(七)不以勞鑒專家身份參加未經勞鑒委允許的任何活動。
第四章 專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勞鑒委在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前,應當根據被鑒定人的病傷情況,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被鑒定人病傷情況相關的勞鑒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技術鑒定。
勞鑒專家抽取過程、候選名單、通知情況應當做相應記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抽取到的勞鑒專家提供便利條件,保證勞鑒專家按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勞鑒專家,應當自覺服從勞鑒委安排,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佩戴統一標志,遵守現場紀律,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得影響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勞鑒委應當定期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培訓、研討、交流活動,確保勞鑒專家及時更新勞動能力鑒定、社會保險等相關政策知識。
第十五條 勞鑒專家的工作單位、職務職稱、聯系電話等信息或推薦條件發生變動的,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勞鑒專家本人應當及時將變動情況告知勞鑒委。
第十六條 省內勞鑒專家實行資格互認制度。經勞鑒專家所屬勞鑒委同意,該勞鑒專家可直接參與省內其他勞鑒委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十七條 勞鑒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鑒委視情節暫停其勞動能力鑒定資格或者解除聘任;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嚴重失誤的;
(二)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勞動能力鑒定勞務報酬包括:現場鑒定勞務費、案件評審費、技術咨詢費、培訓講課費等。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勞鑒專家任期評估獎懲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推薦表(樣表)
2.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推薦名單(樣表)
3.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聘任證書(樣表)
4.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抽取記錄單(樣表)
下載附件附件1—附件4.doc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ding/2019-12/9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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