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勞動能力鑒定等級分級標準的區別
《標準》名稱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代替《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16180-199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標準框架
前言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
總則
分級原則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 A(規范性附錄) 判定基準的補充
附錄 B(規范性附錄)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附錄 C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框架的調整
增加“術語和定義”
刪除文本前端的表述
標準的附錄改為規范性附錄
提示的附錄改為資料性附錄
《標準》重要技術內容調整
總則中增加了“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定義:是指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者。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
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機以及免疫抑制劑等的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 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者。(如降壓藥、降糖藥、抗凝劑以及抗癲癇藥治療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已有明確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重新鑒定”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傷殘類別調整:
分級表中增加了“十二指腸”分類;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極重度:MQ 0~19 ; IQ <20
重 度:MQ 20~34 ; IQ 20~34
中 度:MQ 35~49 ; IQ 35~49
輕 度:MQ 50~69 ; IQ 50~69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分級與表述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分級與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5.5.1.3低氧血癥分級
正常 PaO2 13.3 kPa -10.6kPa(100mmHg-80mmHg)
輕度 PaO2 10.5 kPa -8.0kPa(79mmHg-60mmHg)
中度 PaO2 7.9 kPa -5.3kPa(59mmHg-40mmHg)
重度 PaO2 <5.3kPa(<40mmHg)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6.5.2 活動性肺結核病診斷要點 塵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應根據胸部X射線片、痰涂片、痰結核桿菌培養和相關臨床表現作出判斷。
6.5.2.1 涂陽肺結核診斷 符合以下三項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陽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且胸片顯示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變;
c)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加結核分枝桿菌培養陽性1次。
6.5.2.2 涂陰肺結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檢查三次陰性者,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a)有典型肺結核臨床癥狀和胸部X線表現;
b)支氣管或肺部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性改變。
此外,結核菌素(PPD 5IU)皮膚試驗反應≥15mm或有丘疹水皰;血清抗結核抗體陽性;痰結核分枝桿菌PCR加探針檢測陽性以及肺外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病變等可作為參考指標。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6.4.10 大血管界定
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主動脈、上腔靜脈、下腔靜脈、肺動脈和肺靜脈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A14瘢痕診斷界定
指創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6.5.6.4貧血
重度貧血:Hb<60g/L, RBC<2.5×1012/L;
輕度貧血:成年男性Hb<120g/L, RBC<4.5×1012/L及HCT<0.42,成年女性Hb<11g/L, RBC<4.0×1012/L及HCT<0.37
肝功能損害
判定指標的修訂與分級
修訂前
肝功能損害判定與分級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膽紅素、腹水、腦病和凝血酶原時間和谷丙轉氨酶六項指標,根據其損害程度而分為輕、中、重度三級。
修訂后
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膽紅素、腹水、腦病和凝血酶原時間五項指標在肝功能損害中所占積分的多少作為其損害程度的判定,并將其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三級。
肝功能重度損害 10-15分
肝功能中度損害 7-9分
肝功能輕度損害 5-6分
表4 肝功能損害的判定
1分 2分 3分
血清蛋白 3-3.5g% 2.5-3.0g% <2.5g%
血清膽紅素 1.5-2.0mg 2.0-3.0mg >3.0mg
腹水 無 少量腹水 腹水多
腦病 無 輕度 重度
凝血酶原時間 延長>3s 延長>6s 延長> 9s
中毒性腎病判定指標的修訂
慢性中毒性腎病(原標準)
慢性中毒性腎病 有臨床癥狀,尿蛋白陽性,有管型尿,輕度浮腫或高血壓,腎功能輕度損害。
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臨床癥狀不明顯,尿蛋白陽性,無浮腫、高血壓等,腎功能良好。
中毒性腎病 腎小管功能障礙為中毒性腎病的特征性表現。
輕度中毒性腎病
a)近曲小管損傷:尿β2微球蛋白持續>1000μg/g肌酐,可見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鈉排出增加,臨床癥狀不明顯;
b)遠曲小管損傷:腎臟濃縮功能降低,尿液稀釋(尿滲透壓持續<350mOsm/Kg·H2O),尿液堿化(尿液pH持續>6.2)
重度中毒性腎病
除上述表現外,尚可波及腎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續>150mg/24h),甚至腎功能不全。
腎功能不全判定指標的修訂
腎功能不全(原標準)
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現嚴重的尿毒癥臨床癥象。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內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項腎功能進一步損害而出現一些臨床癥狀,包括疲乏、不安、胃腸道癥狀、搔癢等。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內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腎功能出現減退。
腎功能不全
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濃度450-707µmol/L(5-8mg/dL),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嚴重尿毒癥臨床癥象。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49ml/min,血肌酐濃度>177μmol/L(2mg/dL),但<450µmol/L(5mg/dL),無明顯臨床癥狀,可有輕度貧血、夜尿、多尿。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無明顯臨床癥狀。
人格改變判定指標的修訂
人格改變(修訂前)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情緒不穩,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郁,或焦慮,或易激惹;
b)反復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c)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系;
d)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我中心,易于沖動,行為不顧后果;
e)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人格改變(修訂后)
是個體原來特有的人格模式發生了改變,一般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續六個月方可診斷:
(1)語速和語流明顯改變,如以贅述或粘滯為特征;
(2)目的性活動能力降低,尤以耗時較久才能得到滿足的活動更明顯;
(3)認知障礙,如偏執觀念、過分沉湎于某一主題(如宗教),或單純以對或錯來對他人進行僵化的分類;
(4)情感障礙,如情緒不穩、欣快、膚淺、情感流露不協調、易激惹,或淡漠;
(5)不可抑制的需要和沖動,不顧后果和社會規范。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1%
判定基準補充內容調整
A1智能損傷表述
智能減退
a)智能缺損,IQ值低于70,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學習、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會適應困難;
b)有短程記憶缺損的證據,對新近發生的事件常有遺忘。
c)至少有下述癥狀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顯減退,如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匯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詞匯;難以概括同類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斷能力明顯減退,對于同類事物之間的差別不能作出正確判斷;
3)高級皮層功能的其他障礙:如失語、失用、失認、計算及構圖困難等;
4)人格改變,與病前人格明顯不同;
d)不僅見于意識障礙期;
e)病程至少四個月。
智能損傷
1)癥狀標準
a)記憶減退,最明顯的是學習新事物的能力受損;
b)以思維和信息處理過程減退為特征的智能損害,如抽象概括能力減退,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匯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詞匯,難以概括同類事務的共同特征,或判斷力減退;
c)情感障礙,如抑郁、淡漠,或敵意增加等;
d)意志減退,如懶散、主動性降低;
e)其他高級皮層功能受損,如失語、失認、失用,或人格改變等;
f)無意識障礙。
2)嚴重標準
日常生活或社會功能受損。
3)病程標準
符合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6個月
取消了A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
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
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
人格是個體心理特征的總和,具有明顯的一貫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個人的一貫行為傾向和恒定的反應方式,是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一般所說的人格,是指個體在發育過程中逐步發展形成的心理屬性,通常認為年滿18歲始達成熟,它是先天素質和后天環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別是6歲以前,具有較大的可塑性,環境和教育對其有較大的影響,但既經成熟定型,則具較頑強的穩定性,往往保持終生而不易改變。人格特征總是影響著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和對具體事物的反應,決定一個人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也包括對其自身的認識和態度。
個體在發育過程中,由于先天素質或后天環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障礙;由于工傷或職業中毒因素影響大腦所造成的器質性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系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床表現。年齡未滿18歲者不能診斷人格異常或人格改變。
A3 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
a)精神障礙的發病基礎需有工傷、職業病的存在;
b)精神障礙的起病時間需與工傷、職業病的發生相一致;
c)精神障礙應隨著工傷、職業病的改善和緩解而恢復正常;
d)無證椐提示精神障礙的發病有其他原因(如強陽性家族病史)。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其他相關調整和說明
護理依賴:自我移動改為“自主行動”
分級原則:
(1)八級: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九級: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3)十級: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將分級表1神經內科、神經外科中的傷殘類別:運動障礙(肢體癱—腦、脊髓及神經損傷)修改為按損傷部位不同分為腦、脊髓、周圍神經損傷三類;
刪除附錄C中1.3關于利手與非利手的說明
智能損傷判定說明
C2.3智能損傷病程標準說明
1)智能損傷的總體嚴重性以記憶或智能損傷程度予以考慮,按“就重原則”其中哪項重,就以哪項表示;
2) 記憶商(MQ)的測查,按照中科院心理研究所1984年編印的《臨床記憶量表手冊》要求執行。IQ的測查,根據湖南醫學院1982年龔耀先主編的《修訂韋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冊》的要求進行。
增加了癲癇診斷注意事項說明:
癲癇是一種以反復發作性抽搐或以感覺、行為、意識等發作性障礙為特征的臨床癥候群,屬于慢性病之一。因為它的臨床體征較少,若無明顯顱腦器質性損害則難于定性。工傷和職業病所致癲癇的診斷前提應有嚴重顱腦外傷或中毒性腦病的病史。在進行致殘程度評定時,應盡可能收集相關信息資料,每次鑒定時,應要求被鑒定者提供以下相關信息材料(至少兩項),以供判定時參考。
1、兩年來系統治療病歷資料;
2、腦電圖資料;
3、原工作單位或現工作單位組織上提供的患者平時發病情況的資料;
4、必要時測定血藥濃度。
增加了開顱手術 、顱骨缺損 和腦挫裂傷 在評級中注意事項說明:
不再以顱骨缺損大小作為評級標準:顱骨缺損多可修補后按開顱術定級,且顱骨缺損的大小與功能障礙程度無必然聯系。(開顱術后無功能障礙)
開顱手術包括:開顱探查、去骨瓣減壓術、顱骨整復、各種顱內血腫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腫引流、腦室外引流、腦室-腹腔分流等。
腦挫裂傷應具有相應病史、臨床治療經過,經及/或等輔助檢查證實有腦室質損害征象。
關于椎間盤突出癥(1)
C2.5 外傷后(一周內)發生的椎間盤突出癥,手術后殘留有神經系統癥狀者,參照神經科(見表B1)進行處理。不接受手術治療者,暫不評殘。
C2.5外傷后(一周內)發生的椎間盤突出癥,經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若手術后殘留有神經系統癥狀者,參照神經科(見表B1)進行處理。
關于椎間盤突出癥(2)
C2.12 以外傷為主導誘因引發的急性腰椎間盤突出癥,應按下列要求確定診斷:
a) 急性外傷史并發坐骨神經刺激征;
b) 有CT或MRI影象學依據;
c) 臨床體征應與CT或MRI影象符合。
膝關節損傷的診斷 (C2.13 ):
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明確的外傷史; 2、相應的體征;3、結合影象學資料;4、如果還不能確診者,可行關節鏡檢查確定。
C3.20 純音電測聽重度、極重度聽功能障礙時,應同時加測聽覺誘發電位(A.B.R)
(.職業性噪聲聾的聽力評定以純音聽閾測試結果為依據,純音聽閾重復性測試結果各頻率閾值偏差≤10dB,聽力損失符合噪聲性聽力損失的特點。)
C3.21 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損,可參照整形科“頭面部毀容”
C4.11 肝、脾、胰挫裂傷,有明顯外傷史并有影像學診斷依據者,保守治療后可定為10級。
C4.12 普外科開腹探查術后或任何開腹手術后發生粘連性腸梗阻,反復發作,有明確影象學診斷依據,應在原級別基礎上上升一級。
職業病內科
有明確形態學損傷的相關職業病:
(1)減壓性骨壞死 (6,8,10)
(2)手臂振動病 (5,6,8)
(3)工業性氟病 (6,8,10)
(4)磷中毒 (5,8,10)
(5)牙酸蝕病 (7,8,10)
(6)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10)
職業性腫瘤(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伴重度肺功能損傷 1,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傷 1,2;職業性膀胱癌 2;白血病 3;砷致皮膚癌 3;)
放射性腫瘤(2;放射性皮膚癌 3)
職業性皮膚病(10;放射性 8)
放射性損傷:
在原有條款(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和免疫功能減退)基礎上,增加了放射性損傷所致睪丸萎縮(5)和甲狀腺功能低下(6)
增加了職業性周圍神經損傷條款
C2.14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表現為四肢對稱性感覺減退或消失,肌力減退,肌肉萎縮,四肢腱反射(特別是跟腱反射)減退或消失。神經肌電圖顯示神經源性損害。如僅表現以感覺障礙為主的周圍神經病,有深感覺障礙的定為七級,只有淺感覺障礙的定為九級(見表B1),出現運動障礙者可參見神經科部分“運動障礙”定級。
標準《總則》介紹
判定依據
門類劃分
條目劃分
等級劃分
晉級原則
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工傷事故、職業病的嚴重性與致殘評級的關系
判定依據
對工傷致殘者進行傷殘勞動能力等級技術鑒定時,遵循統一的、科學的判定依據是保證工傷、職業病患者得到公平鑒定的前提。
由于傷殘種類錯綜復雜,不僅有軀體包括重要臟器的缺損和重要器官功能的損害,還有非軀體的損害,包括心理的和精神的障礙或損傷等。脫離具體對象來評定勞動能力的損失,難于做出準確的判斷。
對殘情比較客觀分級的主要依據,應包括:器官缺損、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綜合分析評價。
對職業病的評殘,應與職業病的分級診斷有一致性。
(一) 器官損傷
是工傷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器官的缺失、缺損和損傷畸形,(例如:一側腎切除、顱骨缺損以及骨折畸形愈合),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
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二)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為判定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及性質,本標準對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做出了規定,或以規范性附錄作為判定基準的補充,對各類殘情的分級判定提出了界定標準,其中判定基準46項,判定基準的補充14項。
(三) 醫療依賴
指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者。醫療依賴的判定分為一般依賴和特殊依賴。分級如下:
1、特殊醫療依賴 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機以及免疫抑制劑等的治療。
2、一般醫療依賴 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者。如降壓藥、降糖藥、抗凝劑以及抗癲癇藥治療等。
(四)護理依賴 指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主要根據生活自理能力做出判斷。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a)進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主行動等五項。這里所指護理依賴是上述自理范圍中的任何一項即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以及自主行動不具有完全自主能力,需依賴他人者。
護理依賴分為三級:
1、完全護理依賴 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2、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3、部分護理依賴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五) 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如青年婦女面部燒傷后疤痕毀容者,或因****外傷后缺損失去性生活者等。在評定傷殘等級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二、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間相互關聯的原則,本標準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1、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2、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5、職業病內科門。
分類說明:
1、體現了臨床學科的特點;·
2、注重各個疾病或癥候群在標準中的整體歸類。
在使用本標準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骨科分類條款重點在骨與關節損傷的形態學改變與功能障礙的基準劃分,而神經損傷如骨髓損傷所致運動與感覺功能障礙的評定應參見神經科。
(2)臟器損傷所致功能障礙(如普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等的傷殘所涉及的肺功能、肝功能、腎功能以及血液等的功能障礙)均參見職業病內科。
(3)耳鼻喉、眼科毀容評殘歸類于面部毀容。
(4)腦神經損傷引起的功能障礙參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評殘;眼肌損傷與相關腦神經功能障礙統一協調評級,參見眼科評殘。
(5)涉及普外、泌尿、燒傷、神經科等傷殘所致的尿、便障礙,歸類于普外科。
(6)職業病內科 根據衛生部、勞動保障部文件衛法監〔2002〕108號文“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新頒布的職業病目錄有10大類115種,分別為塵肺(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和其他職業病(5種)。以上目錄職業病都有衛生部發布的國家診斷標準。
職業病內科評殘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所患職業病在評殘鑒定時留有軀體形態學損傷改變的,如手臂震動病、減壓性骨壞死、工業性氟病、牙酸蝕病、磷中毒和塵肺等,根據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診斷后,分別套入本標準;另一類為中毒性等有關職業病,經治療后在評殘時仍留有功能障礙者,這一類疾病評殘鑒定時按功能障礙評殘,不與疾病診斷評殘。
職業性中毒性周圍神經損傷參見神經科。
三、條目劃分
本標準按照上述五個門類,以附錄B(規范性附錄)表B1~B5及1~10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72條。
條目劃分有幾種形式:
1、涵蓋全部十個級別的;
2、覆蓋部分級別的,如分輕、中、重或完全性的、部分性的;
3、或以器官或組織損傷(或切除)的比例的大小來確定條目與級別劃分的。
不涵蓋全部十個級別的,其條目劃分原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一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即完全、大部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二是根據同一學科疾病間的相互平衡;三是根據分科疾病間的整體平衡。
四、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間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1~10級。最重為第1級,最輕為第10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和本標準制定的分級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晉級原則
當被鑒定者同一器官或系統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應先完成對單項傷殘程度的鑒定。若有兩項以上或多項殘情的,如果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例1: 某患者經單項殘情鑒定,其中殘情4級1項,6級1項,7級1項,根據以上原則,該患者可確定為殘情4級。
例2 :某患者經單項殘情鑒定,其中殘情4級1項,殘情5級2項,根據以上原則,在2項5級殘情晉升一級后,出現2項4級殘情,該患者仍只能定為殘情4級,不能晉升為殘情3級。
六、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工傷致殘勞動能力技術鑒定過程中,遇到被鑒定者受損害器官或組織原有傷殘或疾病,或工傷及職業病后發生的合并癥,本標準規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所謂實際致殘結局是指:若為單個器官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包括在發生工傷前已經存在的殘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障礙或原有工傷所致的殘情);若為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的損傷,本次鑒定時應同時對另一側的殘情或功能(無論是否工傷引起)進行鑒定,并作為傷殘等級評定的依據。
七、工傷事故、職業病的嚴重性與致殘評級的關系
工傷事故的嚴重性、職業病病情的嚴重程度與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不呈平行關系。工傷或職業病是否致殘,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即使是一起嚴重的工傷事故(或中毒事故),只要處理及時,也可完全恢復痊愈而不留后遺癥或者僅留有輕微的殘疾,但如果處理不及時,或者未得到有效的治療,即使是一起較輕微的工傷事故,也可能導致較重的殘疾。
例如,某企業或工廠發生一起嚴重工傷事故,有職工發生多處肋骨骨折或四肢骨折,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康復,骨折愈合,功能恢復正常,評定殘情級別可能很低,出現“嚴重的工傷事故,低級別的致殘等級”;又如,某企業職工因吸入泄漏的化學物質而發生嚴重急性中毒,因搶救及時,患者很快脫離危險并康復痊愈,未遺留任何并發癥或因急性中毒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這種情況往往不能評殘。
標準分級原則
工傷及職業病所致殘情種類繁多,錯綜復雜。如何對殘情作出比較客觀的判斷,確定分級原則或級別劃分綜合判定依據是非常重要的。本標準在全面、綜合分析各國以及世界衛生組織等的評殘分級原則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充分考慮我國工傷保險法規的要求以及現時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出了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為判斷依據的綜合判定分級原則。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原則表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或無護理依賴。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分級要點
綜合判定 (綜合平衡 慣例)
級間判定體現了由重到輕,充分反映了各種殘疾評殘的要求
同時體現和滿足了工傷致殘技術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的管理要求
一級—四級傷殘者都有器官缺損或嚴重缺損、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護理依賴;
五級—六級傷殘者有器官的大部分缺損、中度至較重度的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七級—十級傷殘者僅有器官部分缺損、輕度功能障礙或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以上分級原則與《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劃分基本保持一致,即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分級原則劃分的意義與目的
1、分級原則的制定為工傷殘情判斷確定了基本定性原則,使我們明確了什么樣的殘情或者說哪些殘情需要評殘,即殘情首先應源于工傷或職業病;
2、應是在停工留薪期滿進行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傷殘者的器官缺損未能修復、功能障礙未能恢復和/或難以脫離醫療和護理的殘情(評殘的基礎與前提)。
3、基于上述分級原則,本標準共列入各類殘情572種,在評殘實踐操作中,應根據本標準分級對應相應級別。當根據本標準分級不能對應相應級別時,分級原則可作為級別判定的依據.
幾點說明與注意事項
(一)護理依賴應根據傷殘者個體情況逐個確定。一般來講,傷殘等級愈高,則傷殘程度愈重,依賴護理的程度就愈大,但并不等于傷殘等級1-4級者,就必須享受完全護理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應針對具體傷殘個體對象而逐個判斷。例如,“雙眼無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應判定為傷殘等級1級,顯然,雙目失明者在自主行動方面受到限制,需要依賴他人的幫助,但在其他方面所受影響相對較少,按照護理依賴分級,本案例只可享受部分或大部分護理依賴,而不能享受完全護理依賴。
(二)工傷評殘中,當根據本標準所列各類殘情(572種)不能對應相應等級時,應根據分級原則,參照相應學科殘情等級,針對具體個體進行判定。
(三)本標準與原標準GB/T16180—1996相比較,主要在醫療依賴方面做了一些調整,一是制定了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依據,分為特殊醫療依賴和一般醫療依賴,在分級原則中作了相應調整,二是對8-10級中的“有醫療依賴、無醫療依賴”分別調整為“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這對于已經醫療終結并已做出傷殘等級技術鑒定、但對傷殘部位的殘情仍需要進行醫療的患者,從技術規范上給與了支持,避免和減少了由于針對傷殘部位的一般醫療費用支付不清所引發的矛盾。
眼科疾病判定基準
眼傷殘的鑒定主要包括:
(1)眼瞼、眼球、眼眶和/或視神經等眼組織的解剖結構的器質性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鑒定;
(2)眼組織功能損傷程度的鑒定
(3)視功能(視敏銳度、視野和立體視覺)障礙程度的鑒定。
重點: 視功能損傷、偽盲的鑒定、視力減弱補償率的計算和無晶狀體眼的評價。
判定原則
(一)視功能損傷或障礙
(1)視力的評定:視力檢查按GB11533標準執行。視力記錄可采用5分紀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方式;
盲及低視力分級參照殘疾人分級標準。
(2)周邊視野的評定
視野檢查的要求對視標顏色、視標大小、檢查距離和視野檢查時的背景亮度等作出了規定;并根據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的平均值計算實測視野有效值。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八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
實測視野有效值(%)=
500
視力殘疾判定依據
盲及低視力分級標準:
表2 盲及低視力分級
類 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0
二級盲 < 0.05 ~0.02, 或視野半徑<100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一級”劃線的最低線為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確;
“二級”等于“盲”標準的一級盲;
“三級”等于或相等于二級盲;
“四級”相當于一級低視力;
“五”級相當于二級低視力;
“六-十級”則分別相當于視力障礙的0.2-0.8。
視力減弱補償率(視力損傷百分計算辦法)
視力減弱補償率(表A1)是眼科致殘評級依據之一。從表A1中提示,雙眼視力等于0.8,其補償率為0,而當一眼視力<0.05,另一眼視力等于0.05時,其補償率為百分之一百;雙眼1/20(0.05),補償率為98%;雙眼0.1,補償率為20%;雙眼0.2,補償率為47,余可類推。
(二)支配眼外肌的腦神經損傷
包括第Ⅲ、Ⅳ、Ⅵ腦神經。第Ⅲ對腦神經支配的眼肌有:上直肌、下直肌、內直肌、下斜肌以及提上瞼肌等五個眼外肌,此外,還有兩個眼內肌,即瞳孔括約肌和睫狀肌;第Ⅳ對腦神經主要支配對側眼球的上斜肌的運動;而第Ⅵ對腦神經主要支配同側眼外直肌的運動。鑒于以上三對腦神經所支配眼外肌影響眼球運動程度的不同,綜合考慮與平衡,將第Ⅲ對腦神經麻痹或損傷定為標準五級,第Ⅳ、Ⅵ腦神經麻痹或損傷定為六級。
(三)支配眼球感覺反射的腦神經損傷 第Ⅴ對腦神經即三叉神經,其眼支(第一支)是眼角膜反射的傳入神經,同時是支配上眼瞼的感覺神經;其上頜支(第二支)是支配下眼瞼的感覺神經。當該對腦神經麻痹或損傷,可引起角膜反射減退及上下眼瞼感覺障礙,定為標準九級。
(四)雙眼和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分別定為第五級和第七級,而眼壓控制正常者,則定為第九級。
(五)其他
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定為第8級,行成型術矯正者定為十級;
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定為第八級,行成型術矯正者定為第十級;
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定為第八級,行成型術矯正者定為第十級;
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定為第九級;
職業性白內障、眶內、球內異物等定為第十級。
鑒定說明
1、無晶狀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狀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的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
因此,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后)的有效值低于正常晶狀體眼。
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有效值計算:
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狀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植入人工晶狀體)后,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確定無晶狀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
在開展評殘鑒定時,應在確定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的實際有效值之后,分別套入本標準的實際級別。
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考表
視力 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狀體眼 單眼無晶狀體 雙眼無晶狀體
1.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5 67
0.5 85 42 64
0.4 75 37 56
0.3 65 32 49
0.25 60 30 45
0.20 50 25 37
0.15 40 20 30
0.12 30 — 22
0.1 20 — —
2、偽盲鑒定
(1)單眼全盲:
a)視野檢查法 在不遮蓋眼的情況下,檢查健眼的視野,鼻側視野>60°者,可疑為偽盲。
b)加鏡檢查法 將準備好的試鏡架上之好眼前放一個+6.00屈光度的球鏡片,在所謂盲眼前放上一個+0.25屈光度的球鏡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處的遠距離視力表時,即為偽盲。
或囑患者兩眼注視眼前一點,將一個6三棱鏡度的三棱鏡放于所謂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內,注意該眼球必向內或向外轉動,以避免發生復視。
(2)單眼視力減退
a)加鏡檢查法 先記錄兩眼單獨視力,然后將平面鏡或不影響視力的低度球鏡片放于所謂患眼之前,并將一個+12.00屈光度凸球鏡片同時放于好眼之前,再檢查兩眼同時看的視力,如果所得的視力較所謂患眼的單獨視力更好時,則可證明患眼為偽裝視力減退。
b)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法
視覺誘發電位等的檢查可作為臨床鑒定偽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眼組織無器質性病變,并經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正常者,應考慮另眼為偽盲眼。
VEP表示視網膜受閃光或圖形刺激后,在枕后皮質區域通過頭皮電極記錄到的反應。正常VEP的波形與刺激的條件及受檢者的狀況密切有關。按刺激形式可分為閃光視誘發電位(FVEP)和圖形視誘發電位(PVEP)。從枕葉頭皮記錄到的VEP主要代表視野中央6~120的電活動,在枕外粗隆上1.5~2.0cm所記錄到的VEP,主要反映黃斑部的功能。
3、非工傷致殘眼(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參照《標準》的規定執行,即“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國家社會保險法規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所謂實際致殘結局是指:若為單個器官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包括在發生工傷前已經存在的殘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損傷或原有工傷所致的殘情);若為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的損傷,本次鑒定時應同時對另一側的殘情或功能(無論是否工傷引起)進行鑒定,并作為傷殘等級評定的依據。
4、職業眼病評殘 職業眼病的診斷可分別參見 :
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GBZ35-2002);
三硝基甲苯(TNT)白內障診斷標準(GBZ45-2002);
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GBZ95-2002);
三硝基甲苯(TNT)中毒診斷標準(GBZ69-2002);
電光性眼炎診斷標準(GBZ9-2002);
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GBZ4-2002)
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GBZ54-2002)。
5、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視力障礙評殘鑒定(1)視力障礙程度較本標準所規定之級別重者(即視力低于標準9級和10級之0.5-0.8),則按視力減退情況分別套入不同級別。
(2)白內障術后評殘辦法參見無晶狀體眼評殘處理。如果術前已經評殘者,術后應根據矯正視力情況,并參照標準A9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重新評級。
(3)外傷性白內障未做手術者根據中央視力定級;
(4)白內障摘除人工晶狀體植入術后謂人工晶狀體眼,人工晶狀體眼根據中央視力定級。
(5)白內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狀體者,謂無晶狀體眼,根據其矯正視力并參見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評價的要求定級。
6、中心視野缺損目前尚無客觀的計量辦法,評殘時可根據視力受損程度確定其相應級別。
7、中央視力及視野(周邊視力)的改變,均須有相應的眼組織器質性改變來解釋,如不能解釋則要根據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定級。
8、淚器損傷指淚道(包括淚小點、淚小管、淚囊、鼻淚管等)及淚腺的損傷。
9、有明確的外眼或內眼組織結構的破壞,而視功能檢查好于本標準第十級(即雙眼視力≤0.8)者,可視為十級。
10、本標準沒有對光覺障礙(暗適應)作出規定,如果臨床上確有因工或職業病所致明顯暗適應功能減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定。
11、一眼受傷后健眼發生交感性眼炎者無論傷后何時都可以申請定級。
12、瞼球粘連嚴重、同時有角膜損傷者按中央視力定級。
13、本標準只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眼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夜盲、色盲、立體盲等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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