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代替GB/T 16180—1996 2006年11月2日國家質量鑒定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07年5月1日實施)
前 言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本標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分解為五個門類,劃分為十個等級470個條目。本標準為工傷、職業病患者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進行醫學技術鑒定的準則和依據。
本標準于1992年由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以勞險字[1992]第6號文發布在全國試行。在其后三年間,經全國20余個省、市、自治區試用,累積了10余萬試用案例的經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修訂,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上作了調整:
1.傷殘條目由420條調整為470條。主要以第四、五、七級調整較多。
2.職業病內科中塵肺的評殘等級依照國家原有關文件規定進行了調整,以保持有關待遇規定的連續性。
3.總則中增加“經進一步治療后重新評殘的規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改為“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有關文件精神,對“醫療終結”的提法改為“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地方評殘標準有:國務院頒布的殘疾標準,中華神經精神科學會制定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黑龍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連市、長春市、沈陽市等省市地方評殘等級標準及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條例等。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勞動部、衛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整形外科醫院、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沈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一院、黑龍江省勞動局、吉林省勞動廳、大連市動勞局、北京醫科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鳳生、周安壽、李舜偉、越雅度、田祖恩、張壽林、劉千、李春生、葉啟彬、王顯倫、游凱濤、尹克炎、任引津、趙金鐸、倪為民、魯錫榮、王玉林、鄒培環、寧偉、朱秀安、李世業、劉利輝等。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是指有關授權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3233-82 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4854-84 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
GB7341-87 聽力計
GB7582-87 聲學 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系
GB7583-87 聲學 純音氣導聽閾測定 保護聽力用
GB7795-87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7798-87 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282-87 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283-87 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8284-87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11502-89 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11512-89 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11533-89 標準對數視力表
3 總則
3.1 判斷依據
本標準依據傷病者于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3.1.1 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3.1.2 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3.1.3 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3.1.4 護理依賴 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頂:
a)進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3.1.5 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3.2 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間相互關聯的原則,本標準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3.2.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3.2.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3.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3.2.5 職業病內科門。
3.3 條目劃分
本標準按照上述五個門類,以附錄B(標準的附錄)表B1~B5及1~10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470條。
3.4 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職業病致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將殘情級別分為1~10級。最重為第1級,最輕為第10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10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3.5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3.6 重新鑒定
如在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期滿時進行過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但有可能進行性加重或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治療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鑒定。
3.7 工傷、職業病的證明
屬于工傷者必須持有當地勞動部門的證明,職業病必須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才有效。
3.8 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期滿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4 分級原則
4.1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4.2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3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4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4.5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4.6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4.7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4.8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4.9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4.10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5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5.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5.1.1 智能減退分級
a)極重度智能減退
1)IQ低于25;
2)語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減退
1)IQ25~39;
2)語言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減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語,但詞匯貧乏;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勞動。
d)輕度智能減退
1)IQ55~69:
2)無明顯語言障礙;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術性工作。
e)邊緣智能
1)IQ70~84;
2)抽象思維能力或思維的廣度、深度、機敏性顯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級復雜的腦力勞動。
5.1.2 精神病性癥狀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
c)病理性思維聯想障礙;
d)緊張綜合征,包括緊張性興奮與緊張性木僵;
e)情感障礙顯著,且妨礙社會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職業和角色功能)。
5.1.3 人格改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情緒不穩,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郁,或焦慮,或易激惹;
b)反復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c)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系;
d)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我中心,易于沖動,行為不顧后果;
e)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5.1.4 癲癇的診斷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5.1.5 運動障礙
5.1.5.1 肢體癱 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根據英國醫學研究委員會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5.1.5.2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a)重度運動障礙 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
b)中度運動障礙 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c)輕度運動障礙 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5.2.1 顏面毀容
5.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
a)眉毛缺失;
b)雙瞼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頸頦粘連。
5.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項中三項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頸部瘢痕畸形。
5.2.1.3 輕度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5.2.2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5.2.2.1 輕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
5.2.2.2 重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5.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無法安裝假肢或安裝假肢后活動仍然非常困難者。
5.2.4 關節無功能(功能完全喪失)與功能不全(功能部分喪失)
5.2.4.1 無功能(功能完全喪失)指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于非功能位,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松弛,致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者。
5.2.4.2 功能不全(功能部分喪失)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并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者。
5.2.5 放射性皮膚損傷
5.2.5.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Ⅳ度 初期反應為紅斑、麻木、搔癢、水腫、刺痛,經過數小時至10天假愈期后出現第二次紅斑、水泡、壞死、潰瘍,所受劑可能≥20Gy。
5.2.5.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 臨床表現為角化過度,皸裂或皮膚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5.2.5.3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Ⅲ度 臨床表現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與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及功能障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5.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5.3.1 視力的評定
5.3.1.1 視力檢查按照視力檢查標準(GB11533)執行。視力記錄可采用5分記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方式(詳見表1)。
5.3.1.2盲及低視力分級 見表2。
表2盲及低視力分級
5.3.2 周邊視野
5.3.2.1 視野檢查的要求
視標顏色:白色;視標大小:3mm;檢查距離:330mm;視野背景亮度: 31.5asb。
5.3.2.2 視野縮小的計算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實測視野有效值(%)=(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500
5.3.3 偽盲鑒定方法
5.3.3.1 單眼全盲檢查法
a)視野檢查法 在不遮蓋眼的情況下,檢查健眼的視野,鼻側視野>60°者,可疑為偽盲。
b)加鏡檢查法 將準備好的試鏡架上之好眼前放一個+6.00屈光度的球鏡片,在所謂盲眼前放上一個+0.25屈光度的球鏡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處的遠距離視力表時,即為偽盲。或囑患者兩眼注視眼前一點,將一個6三棱鏡度的三棱鏡放于所謂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內,注意該眼球必向內或向外轉動,以避免發生復視。
5.3.3.2 單眼視力減退檢查法
a)加鏡檢查法 先記錄兩眼單獨視力,然后將平面鏡或不影響視力的低度球鏡片放于所謂患眼之前,并將一個+12.00屈光度凸球鏡片同時放于好眼之前,再檢查兩眼同時看的視力,如果所得的視力較所謂患眼的單獨視力更好時,則可證明患眼為偽裝視力減退。
b)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法 略。
5.3.4 聽力損傷計算法
5.3.4.1 聽閾值計算 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值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見表3。后者取GB7582附錄B中數值。
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值見第55頁表四
5.3.4.2 單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取該耳語頻500Hz、1000Hz及2000Hz純音氣導聽閾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聽閾超過100dBHL,仍按100dB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后之尾數采用4舍5入法進為整數。
5.3.4.3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純音氣導聽閾均值(PTA)×4加聽力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PTA(差耳)÷5(dB)。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閾均值為準。在標定聽閾均值時,小數點后之尾數采取4舍5入法進為整數。
5.3.5 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
5.3.5.1 正常張口度 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于4.5cm左右)。
5.3.5.2 張口困難Ⅰ度 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于3cm左右)。5.3.5.3 張口困難Ⅱ度 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當于1.7cm左右)。
5.3.5.4 張口困難Ⅲ度 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
5.3.5.5 完全不能張口。
5.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5.4.1 肝功能損害
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見60頁表六)
5.4.2 肺、腎、心功能損害
參見5.5。
5.4.3 甲狀腺功能低下分級
5.4.3.1 重度
a)臨床癥狀嚴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5.4.3.2 中度
a)臨床癥狀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5.4.3.3 輕度
a)臨床癥狀較輕;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5.4.4 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級
5.4.4.1 重度 空腹血鈣<6mg%;
5.4.4.2 中度 空腹血鈣6~7mg%;
5.4.4.3 輕度 空腹血鈣7~8mg%。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床癥狀分析。
5.4.5 肛門失禁
5.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cmH2O。
5.4.5.2 輕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
d)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30cmH2O。
5.4.6 排尿障礙
5.4.6.1 重度 系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殘余尿≥50mL者。
5.4.6.2 輕度 系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殘余尿<50mL者。
5.4.7 生殖功能損害
5.4.7.1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5.4.7.2 輕度 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異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運動能力很弱的精子>30%。
5.4.8 血睪酮正常值
血漿測定計量單位為14.4~41.5nmol/L(<360ng/dL)。
5.4.9 左側肺葉計算
本標準按三葉劃分,即頂區、舌葉和下葉。
5.4.10 呼吸困難
參見5.5.1。
5.5 職業病內科門
5.5.1 呼吸困難及呼吸功能損害
5.5.1.1 呼吸困難分級
1級 與同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上樓時呈現氣短。
2級 平路步行1000m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同樣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現氣短,登山或上樓時氣短明顯。
3級 平路步行1000m即有氣短。
4級 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5.5.1.2 肺功能損傷分級
肺功能損傷分級(見第58頁表五)
5.5.2 心功能不全
5.5.2.1 一級心功能不全 能勝任一般日常勞動,但稍重體力勞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癥狀。
5.5.2.2 二級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癥狀,休息時消失。
5.5.2.3 三級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動均可引起明顯心悸、氣急等癥狀,甚至臥床休息仍有癥狀。
5.5.3 腎功能不全
5.5.3.1 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現嚴重的尿毒癥臨床癥象。
5.5.3.2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內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項腎功能進一步損害而出現一些臨床癥狀,包括疲乏、不安、胃腸道癥狀、搔癢等。
5.5.3.3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內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腎功能出現減退。
5.5.4 慢性中毒性腎病
5.5.4.1 慢性中毒性腎病 有臨床癥狀,尿蛋白陽性,有管型尿,輕度浮腫或高血壓,腎功能輕度損害。
5.5.4.2 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臨床癥狀不明顯,尿蛋白陽性,無浮腫、高血壓等,腎功能良好。
5.5.5 中毒性血液病診斷分級
5.5.5.1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急性再障)
a)臨床:發病急,貧血呈進行性加劇,常伴嚴重感染,內臟出血;
b)血象:除血紅蛋白下降較快外,須具備下列三項中之二項:
1)網織紅細胞<1%,絕對值<15×109/L;
2)白細胞明顯減少,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減低,三系造血細胞明顯減少,非造血細胞增多。如增生活躍須有淋巴細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5.5.5.2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Ⅱ型
慢性再障中病情惡化,臨床、血象及骨髓象與重型再障──Ⅰ型相同。
5.5.5.3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a)臨床:發病慢,貧血,感染,出血均較輕。
b)血象:血紅蛋白下降速度較慢,網織紅細胞、白細胞、中性粒細胞及血小板值常較急性再障性貧血為高。
c)骨髓象:
1)3系或2系減少,至少一個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紅系中常有晚幼紅(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細胞明顯減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5.5.5.4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須具備以下條件:
a)骨髓至少兩系呈病態造血;
b)外周血1系、2系或全血細胞減少,偶可見白細胞增多,可見有核紅細胞或巨大紅細胞或其他病態造血現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態造血的疾病。
5.5.5.5 粒細胞缺乏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絕對值低于0.5×109/L。
5.5.5.6 中性粒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絕對值低于2.O×109/L。
5.5.5.7 白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白細胞低于4.0×109/L。
5.5.5.8 血小板減少癥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數<8×1010/L,稱血小板減少癥,當<4×1010/L以下時,則有出血危險。
5.5.6 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貧血和出血癥狀消失,血紅蛋白: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細胞4×109/L左右;血小板達8×1010/L;3個月內不輸血,隨訪1年以上無復發者。
5.5.7 急性白血病完全緩解
a)骨髓象:原粒細胞Ⅰ型+Ⅱ型(原單+幼稚單核細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細胞)≤5%,紅細胞及巨核細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Ⅰ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范圍。
M3型:原粒十早幼粒≤5%。
M4型:原粒Ⅰ、Ⅱ型+原紅及幼單細胞≤5%。
M6型:原粒Ⅰ、Ⅱ型≤5%,原紅+幼紅以及紅細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紅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細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10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細胞絕對值≥1.5×109/L;血小板≥10×1010/L;外周血分類無白血病細胞。
c)臨床無白血病浸潤所致的癥狀和體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5.5.8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a)臨床:無貧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細胞浸潤表現。
b)血象:血紅蛋白>100g/L,白細胞總數<10×109/L,分類無幼稚細胞,血小板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正常。
5.5.9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外周血白細胞≤10×109/L,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30%)臨床癥狀消失,受累淋巴結和肝脾回縮至正常。
5.5.10 慢性中毒性肝病診斷分級
5.5.10.1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乏力、食欲減退、惡心、上腹飽脹或肝區疼痛等癥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常規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5.5.10.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癥狀較嚴重,肝臟有逐步緩慢性或質地有變硬趨向,伴有明顯壓痛。
b)乏力及胃腸道癥狀較明顯,血清轉氨酶活性、r-谷氨酰轉肽酶或r-球蛋白等反復異常或持續升高。
c)具有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臨床表現,伴有脾臟腫大。
5.5.10.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有下述表現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較明顯的腎臟損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白蛋白持續降低及凝血機制紊亂。
5.5.11 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
5.5.11.1 功能明顯減退
a)乏力,消瘦,皮膚、粘膜色素沉著,白癜,血壓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 17一羥類固醇<4mg,17-酮類固醇<10mg;
c)血漿皮質醇早上8時,<9mg/100m1,下午4時,<3mg/100mL;
d)尿中皮質醇<5mg/24h。
5.5.11.2 功能輕度減退
a)具有5.5.11.1b)、c)兩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5.5.12 免疫功能減低
5.5.12.1 功能明顯減低
a)表現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體液免疫(各類免疫球蛋白)及細胞免疫(E一玫瑰花形成試驗及淋巴細胞轉化等)功能減退。
5.5.12.2 功能輕度減低
a)具有5.5.12.1b)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附錄A(標準的附錄)
判定基準的補充
A1 智能減退
a)智能缺損,IQ值低于70,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學習、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會適應困難;
b)有短程記憶缺損的證據,對新近發生的事件常有遺忘。
c)至少有下述癥狀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顯減退,如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匯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詞匯;難以概括同類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斷能力明顯減退,對于同類事物之間的差別不能作出正確判斷;
3)高級皮層功能的其他障礙:如失語、失用、失認、計算及構圖困難等;
4)人格改變,與病前人格明顯不同;
d)不僅見于意識障礙期;
e)病程至少四個月。
A2 特殊類型意識障礙
意識是急性器質性腦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如持續性植物狀態、去皮層狀態、動作不能性緘默等常常長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這類意識障礙,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別人照料,應評為最重級。
A3 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
人格是個體心理特征的總和,具有明顯的一貫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個人的一貫行為傾向和恒定的反應方式,是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一般所說的人格,是指個體在發育過程中逐步發展形成的心理屬性,通常認為年滿18歲始達成熟,它是先天素質和后天環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別是6歲以前,具有較大的可塑性,環境和教育對其有較大的影響,但既經成熟定型,則具較頑強的穩定性,往往保持終生而不易改變。人格特征總是影響著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和對具體事物的反應,決定一個人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也包括對其自身的認識和態度。
個體在發育過程中,由于先天素質或后天環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障礙;由于工傷或職業中毒因素影響大腦所造成的器質性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
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系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床表現。
年齡未滿18歲者不能診斷人格異常或人格改變。
A4 繼發于工傷或職業病的癲癇
要有工傷或職業病的確切病史,有醫師或其他目擊者敘述或證明有癲癇的臨床表現,腦電圖顯示異常,方可診斷。
A5 神經心理學障礙
指局灶性皮層功能障礙,內容包括失語、失用、失寫、失認等,前三者即在沒有精神障礙、感覺缺失和肌肉癱瘓的條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語或文字去理解或表達思想的能力(失語),或失去按意圖利用物體來完成有意義的動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書寫文字的能力(失寫)。失讀指患者看見文字符號的形象,讀不出字音,不了解意義,就象文盲一樣。失認指某一種特殊感覺的認知障礙,如視覺失認就是失讀。臨床上以失語為最常見,其他較少單獨出現。
A6 創傷性骨關節炎(骨質增生)評定時的年齡界定
年齡大于50歲者的骨關節炎是否確定為創傷性骨關節炎應慎重,因為普通人50歲以后骨性關節炎發病率已明顯增高。故評殘時必須考慮年齡因素。
A7 女性面部毀容年齡界定
40周歲以下的女職工發生面部毀容,含單項鼻缺損、頜面部缺損(不包括耳廓缺損)和面癱,按其傷殘等級晉一級。晉級后之新等級不因年齡增長而變動。
A8 視力減弱補償率
視力減弱補償率是眼科致殘評級依據之一。從表A1中提示,雙眼視力等于0.8,其補償率為0,而當一眼視力<0.05,另一眼視力等于0.05時,其補償率為百分之一百。余可類推。
(此處略去了視力減弱補償率 表)
A9 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因此,對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后)的有效值的計算要低于正常晶體眼。計算辦法可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植入人工晶體)后,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來確定無晶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見表A2。
表A2 無晶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考表
A10 面神經損傷的評定
面神經損傷分中樞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損傷。本標準所涉及到的面神經損傷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變。
一側完全性面神經損傷系指面神經的五個分支(顳支、顴支、頰支、下頜緣支及頸支)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
a)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b)眼瞼不能充分閉合,鼻唇溝變淺;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哨、飲食時湯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經損傷系指出現部分上述癥狀和體征及鱷淚、面肌間歇抽搐或在面部運動時出現聯動者。
A11 脾切除年齡界定
脾外傷全切除術評殘時,“青年人”指實足年齡范圍在16~35歲,成人指實足年齡在35歲以上。
A12 腎損傷性高血壓判定
腎損傷所致高血壓系指血壓的兩項指標(收縮壓≥21.3kPa,舒張壓≥12.7kPa)只須具備一項即可成立。
A13 非職業病內科疾病的評殘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期滿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附錄B(標準的附錄)表B1~表B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附錄B(標準的附錄)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
B1 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能不全尿毒癥期。
b)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并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一chiari綜合癥;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c)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
25)一側胸改術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28)塵肺Ⅰ、Ⅱ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癥;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7)膀胱全切除。
d)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后;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后并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5)上或下唇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癱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后;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并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f)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后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后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后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 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g)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并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糟骨損傷長>8cm,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后短縮<3cm、>2cm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癥;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癥;
49)血小板減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h)八級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癥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后;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糟骨損傷長≥6cm,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于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后無神經系統癥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后;
53)尿道修補術后;
54)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i)九級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后;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后;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1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后,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cm,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后;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 趾末節缺失;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后;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后;
38)乳腺成形術后;
39)膈肌修補術后;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后;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j)十級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cm2;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后;
17)鉻鼻病(無癥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3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后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肋骨、鎖骨、胸骨骨折治愈后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后;
40)脾修補術后;
41)胰修補術后;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后;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后;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后;
45)腎修補術后;
46)膀胱修補術后;
47)卵巢修補術后;
48)輸卵管修補術后;
49)乳腺修補術后;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C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C1.1 反復發作性的意識障礙,作為傷殘的癥狀表現,多為癲癇的一組癥狀或癲癇發作的一種形式,故不單獨評定其致殘等級。
C1.2 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職業病性精神病。
C1.3 鑒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條神經支配,可出現完全癱,亦可表現不完全癱,利手及非利手致殘后對于手功能影響也有區別。所以在評定手、足癱致殘程度時,應區分完全性癱與不完全性癱,利手與非利手,再根據肌力分級判定基準,對肢體癱瘓致殘程度詳細分級。
C1.4 神經系統多部位損傷或合并其他器官的傷殘時,其致殘程度的鑒定依照本標準總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C1.5 有關腦神經障礙參見眼、耳鼻喉、口腔科(見表B3)。
C1.6 顱骨缺損、腦葉缺失(外傷或術后)和顱內異物,如出現功能障礙,參照有關功能障礙評級。
C1.7 有關大小便障礙參見普外科(見表B4)。
C1.8 感覺障礙一般都與運動障礙伴隨出現,可參考運動障礙定級。
C1.9 由于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礙,參見耳鼻喉科(見表B3)。
C1.10 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周圍神經損害,如出現肌萎縮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級。
C1.11 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視野缺損程度可參見眼科標準予以定級。
C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2.1 本標準只適用于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所致脊柱、四肢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隨年齡增長出現的退行性改變,如骨性關節炎等,不適用本標準。
C2.2 有關節內骨折史的骨性關節炎或創傷后關節骨壞死,按該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入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C2.3 創傷性滑膜炎,滑膜切除術后留有關節功能損害或人工關節術后殘留有功能不全者,按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入相應等級處理。
C2.4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經系統癥狀,骨折治療后仍殘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經功能障礙者,參照神經科(見表B1)評殘等級處理。
C2.5 外傷后(一周內)發生的椎間盤突出癥,手術后殘留有神經系統癥狀者,參照神經科(見表B1)進行處理。不接受手術治療者,暫不評殘。
C2.6 職業性損害如氟中毒或減壓病等所致骨與關節損害,按損害部位功能障礙情況列入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C2.7 神經根性疼痛的診斷除臨床癥狀外,需有神經電生理改變。
C2.8 燒傷面積、深度不作為評殘標準,需等醫療期滿后,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顏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積(包括供皮區明顯瘢痕)大小進行評級。
C2.9 診斷椎管狹窄癥,除臨床癥狀外,需有脊髓造影或MRI檢查證據。
C2.10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損傷類型未在本標準中提及者,可按其對勞動、生活能力影響程度列入相應等級,如果劃入某一分類項中有疑問時,可列入高一級分類中。
C2.11 利手與非利手傷殘后,功能影響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損傷非利手應低定一級。
C2.12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是指由于工傷如爆炸傷所致顏面部各種異物(包括石子、鐵粒等)的存留,或經取異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但臨床上很難對面部異物色素沉著量及面積作出準確的劃分,同時也因性別、年齡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響更難一概而論,而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可能遇見多種復雜情況,故本標準將面部異物色素沉著分為輕度及重度兩個級別,分別以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及1/2作為判定輕、重的基準(參見5.2.2)。
C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C3.1 非工傷和職業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體盲、耳硬化癥等不適用本標準。
C3.2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視覺損傷不僅僅是眼的損傷或破壞,重要的是涉及視功能的障礙以及有關的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如眼瞼等。因此,視覺損傷的鑒定包括:
a) 眼瞼、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結構和功能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鑒定;
b) 視功能(視敏銳度、視野和立體視覺等)障礙程度的鑒定。
C3.3 眼傷殘鑒定標準主要的鑒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其中視力殘疾主要參照了盲及低視力分級標準和視力減弱補償率視力損傷百分計算辦法(A9)。“一級”劃線的最低限為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二級”等于“盲”標準(見5.3.1.2)的一級盲;“三級”等于或相當于二級盲;“四級”相當于一級低視力;“五級”相當于二級低視力,“六~十級”則分別相當于視力障礙的0.2~0.8。
C3.4 周邊視野損傷程度鑒定以實際測得的8條子午線視野值的總和,計算平均值即有效視野值。計算方法參見5.3.2。
C3.5 中心視野缺損目前尚無客觀的計量辦法,評殘時可根據視力受損程度確定其相應級別。
C3.6 無晶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見A9。在確定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的實際有效值之后,分別套入本標準的實際級別。
C3.7 眼非工傷致殘的鑒定可參照總則判斷依據3.8對雙眼進行鑒定。但非工傷殘疾眼眼工傷臨床鑒定可能有多種復雜情況,比如:
a)在雙殘疾眼的基礎上發生的一眼或兩眼的工傷及單殘疾眼的工傷;
b)單殘疾眼工傷又分別可有以下三種情況,即:
1) 殘疾眼工傷;
2) 正常眼工傷;
3) 正常眼及殘疾眼同時因工損傷。
鑒于以上情況,在對非工傷殘疾眼眼工傷致殘程度最終評定等級時,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3.8 偽盲鑒定參見5.3.3。VEP檢查可作為臨床鑒定偽盲的輔助手段,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包括社會調查、家庭采訪等。
C3.9 職業性眼病(包括白內障、電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可分別參見GB 11502、GB 11512、GB 8283、GB 3231、GB 7795、GB3233及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待批)。
C3.10 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視力障礙程度較本標準所規定之級別重者(即視力低于標準9級和10級之0.5~0.8),則按視力減退情況分別套入不同級別。白內障術后評殘辦法參見A9。如果術前已經評殘者,術后應根據矯正視力情況,并參照A9無晶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重新評級。
C3.11 淚器損傷指淚道(包括淚小點、淚小管、淚囊、鼻淚管等)及淚腺的損傷。
C3.12 有明確的外眼或內眼組織結構的破壞,而視功能檢查好于本標準第十級(即雙眼視力≤0.8)者,可視為十級。
C3.13 本標準沒有對光覺障(暗適應)作出規定,。如果臨床上確有因工或職業病所致明顯暗適應功能減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定。
C3.14 單眼外傷引起另一眼繼發性病變如交感性眼炎,鑒定時按雙眼視功能損害結局進行評殘。
C3.15 本標準中的雙眼無光感、雙眼矯正視力或雙眼視野,其“雙眼”為臨床習慣稱謂,實際(工作包括評殘)中是以各眼檢查或矯正結果為準。
C3.16 聽功能障礙包括長期暴露生產噪聲所致的職業性噪聲聾、壓力波、沖擊波造成的爆破性聾等,顱腦外傷所致的顳骨骨折、內耳震蕩、耳蝸神經挫傷等產生的耳聾及中、外耳傷后遺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連,外耳道閉鎖等產生的聽覺損害。
C3.17 聽閾測定的設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GB 7341、GB 4854、GB7583。
C3.18 耳科平衡功能障礙指前庭功能喪失而平衡功能代償不全者。因肌肉、關節或其他神經損害引起的平衡障礙,按有關學科殘情定級。
C3.19 如職工因與工傷或職業有關的因素誘發功能性視力障礙和耳聾,應用相應的特殊檢查法明確診斷,在其器質性視力和聽力減退確定以前暫不評殘。偽聾,也應先予排除,然后評殘。
C3.20 喉原性呼吸困難系指聲門下區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內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難參見5.5。
C3.21 發聲及言語困難系指喉外傷后致結構改變,雖呼吸通道無障礙,但有明顯發聲困難及言語表達障礙;輕者則為發聲及言語不暢。
發聲障礙系指聲帶麻痹或聲帶的缺損、小結等器質性損害致不能勝任原來的嗓音職業工作者。
C3.22 職業性鉻鼻病診斷參見GB 7798。
C3.23 顳下頜關節強直,臨床上分二類:一為關節內強直,一為關節外強直(頜間攣縮),本標準中顳下頜關節強直即包括此二類。
C3.24 本標準將舌劃分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體和舌根計算損傷程度。
C3.25 頭面部毀容參見5.2.1。
C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C4.1 器官缺損伴功能障礙者,在評殘時一般應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礙者級別高。
C4.2 多器官損害的評級標準依照本標準總則中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C4.3 任何并發癥的診斷都要有影象學和實驗室檢查的依據,主訴和體征供參考。
C4.4 評定任何一個器官的致殘標準,都要有原始病歷記錄,其中包括病歷記錄、手術記錄、病理報告等。
C4.5 甲狀腺損傷若伴有喉上神經和喉返神經損傷致聲音嘶啞、呼吸困難或嗆咳者,判定級別標準參照耳鼻喉科部分。
C4.6 陰莖缺損指陰莖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礙者。
C4.7 心臟及大血管的各種損傷其致殘程度的分級,均按治療期滿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級。
C4.8 胸部(胸壁、肺、支氣管和氣管)各器官損傷的致殘分級除按表B4中列入各項外,其他可按治療期結束后的肺功能損害和呼吸困難程度分級。
C4.9 生殖功能損害主要指放射性損傷所致。
C4.10 性功能障礙系指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盆腔、會陰手術后所致。
C5 職業病內科門
C5.1 本標準適用于確診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各種職業病所致肺臟、心臟、肝臟、血液或腎臟損害于醫療期滿時需評定致殘程度者。
C5.2 心律失常(包括傳導阻滯)與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聯系,但兩者的嚴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勞動能力減退,評殘時應按實際情況定級。
C5.3 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有些病例于醫療期滿時已進行過評殘,如有需要時,可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
C5.4 肝功能的測定包括:
常規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丙氨酸基轉換酶(ALT即GPT)、血清膽汁等。
復篩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蛋白電泳,總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轉肽酶(r-GT),轉鐵蛋白或單胺氧化酶測定等,可根據臨床具體情況選用。
靜脈色氨酸耐量試驗(ITTT),吲哚氰綠滯留試驗(IGG)是敏感性和特異性都較好的肝功能試驗,有備件可作為復篩指標。
C5.5 職業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塵肺、鈹病、職業性哮喘等,在評定殘情分級時,除塵肺在分級表中明確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別參照相應的國家診斷標準,以呼吸功能損害程度定級。
C5.6 對職業病患者進行肺部損害鑒定的的要求:
a) 須持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b) 須有近期胸部X線平片;
c) 須有肺功能測定結果及/或血氣測定結果。
C5.7 肺功能測定時注意的事項:
a) 肺功能儀應在校對后使用;
b) 對測定對象,測定肺功能前應進行訓練;
c) FVC、FEV1至少測定二次,二次結果相差不得超過5%。
d) 肺功能的正常預計值公式宜采用各實驗室的公式作為預計正常值。
C5.8 鑒于職業性哮喘在發作或緩解期所測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確評價哮喘病人的致殘程度,所以可以其發作頻度和影響工作的程度進行評價。
C5.9 在判定呼吸困難有困難時或呼吸困難分級與肺功能測定結果有矛盾時,應以肺功能測定結果作為致殘分級標準的依據。
C5.10 石棉肺是塵肺的一種,本標準未單獨列出,在評定致殘分級時,可根據石棉肺的診斷,主要結合肺功能損傷情況進行評定。
C5.11 鑒于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1-2年鑒定一次,故鑒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C5.12 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病、放射性白內障及內照射放射病,臨床診斷及處理可參照 GB 8280-8284。放射性白內障可參照眼科評殘處理辦法,其他有關放射性損傷評殘可參照相應條目進行處理。
C5.13 本標準中有關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低、免疫功能減低及血小板減少癥均指由于放射性損傷所致不適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損傷的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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