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費用賠償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4432-200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假肢費用賠償鑒定的委托、受理、鑒定程序和鑒定結論。
本標準適用于對因肢體殘疾需要配備普通適用型假肢的費用進行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標準。
GB/T 13461 組件式小腿假肢
GB/T 14191.1 假肢學和矯形器學術語 第1部分:體外肢體假肢和體外矯形器的基本術語
GB 14722 組件式髖部、膝部和大腿假肢
GB/T 18027 電動上肢假肢部件
GB/T 18375(所有部分) 假肢 下肢假肢的結構檢驗
MZ 002 自身力源上肢假肢
3、術語和定義
GB/T14191.1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委托
4.1需要對因肢體傷殘而配置普通適用型假肢的費用進行鑒定時,可向具有假肢費用賠償鑒定職能的機構提出委托。
4.2 委托假肢費用的賠償鑒定時,應提交正式的委托書,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a)委托方的名稱、聯系方式、委托時間;
b)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及肢體傷殘情況;
c)委托的要求。
4.3委托書應加蓋委托方的印章。
4.4提交委托書時,應同時附上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5、受理
5.1負責鑒定的機構在收到委托函后,要進行審查。符合鑒定條件,委托文件齊備時,可確定受理。
5.2受理后,假肢費用賠償鑒定機構應備案。
5.3對已受理的委托,鑒定機構應將鑒定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委托方。
5.4委托方的有關人員應負責安排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及其監護人(需要時),按鑒定機構確定的時間、地點接受鑒定。
5.5委托方應攜帶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的病歷、醫學影像和必要的法院訴訟等有關材料。
5.6假肢費用賠償鑒定機構對于不予受理的委托,應在收到委托書7個工作日之內,告知委托方,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鑒定
6.1鑒定委員會(或鑒定組)
6.1.1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組成鑒定委員會。
6.1.2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在本專業從業十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從事本專業的人員組成。
6.1.3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應為5名以上(含5名),并且為單數。
6.1.4鑒定委員會的成員中,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者應不少于75%。
6.1.5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應來自不同的單位,一般應來自三個單位。
6.1.6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應對鑒定情況和鑒定結果保密。
6.2準備
6.2.1委托鑒定方派人陪同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按鑒定機構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鑒定。委托鑒定方應確保來鑒定的受鑒定人與委托書中的受鑒定人一致。
6.2.2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委托書對委托鑒定方進行確認。
6.2.3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委托書對鑒定人進行確認。
6.2.4鑒定委員會對委托鑒定方提交的以下材料進行確認:
a)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的病歷;
b)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的醫學影像資料;
C)法院訴訟等有關材料。
6.2.5委托鑒定方交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給予開具發票。
6.3檢查和測量
鑒定委員會按下列內容對受鑒定人(肢體傷殘者)進行詢問、檢查和測量,并記錄詢問、檢查和測量的結果:
a)測量殘肢的尺寸;
b)查看殘肢的醫學影像資料;
C)檢查殘肢的皮膚,有無疤痕,有無神經瘤,記錄神經瘤的部位;
d)檢查殘肢的軟組織;
e)檢查殘肢骨骼,有無骨突、骨刺;
f)檢查殘肢有無幻肢痛;
g)檢查殘肢的肌力;
h)檢查殘肢關節的活動范圍;
i)檢查健側肢體的基本功能和身體其他部位是否直接受到相關的傷殘影響;
j)必要時,測量殘肢表面的肌電信號強度;
k)詢問受鑒定人有無影響假肢安裝和使用的疾病;
l)詢問受害人是否已安裝假肢及使用情況;
m)詢問受鑒定人的家居環境、工作情況、生存狀況和健康狀況;
n)其他需要詢問、檢查、測量和記錄的。
6.4假肢的品種和價格
6.4.1鑒定委員會根據對受鑒定人的檢查和測量結果,以及受鑒定人殘肢情況等綜合因素,參見附錄A,確定受鑒定人需要配置“普通適用型”假肢產品的品種和價格。
6.4.2對所確定的假肢價格,應保證有假肢裝配單位能夠承接制作。
6.4.3假肢配置的費用,不包含配置假肢時的交通、食宿及護理費用。
6.5假肢的更換期限
6.5.1成年人(年滿18周歲以上)配置假肢的更換期限,可按照GB/T13461、GB14722、GB/T18027、GB/T18375(所有部分)和MZ002所規定的產品使用壽命來確定;對于尚未頒布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可參考假肢生產單位的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品使用壽命來確定。
6.5.2未成年人(年齡未滿18周歲)配置假肢產品的更換期限,除根據產品的使用壽命外,還要考慮肢體傷殘者的生長發育情況,年齡未滿18周歲前,假肢產品每年至少需要更換一次接受腔或者也可以每年更換一次假肢。
6.6更換假肢接受腔費用
更換假肢接受腔的費用,由鑒定委員會按假肢的產品確定。
6.7假肢日常維修費用
假肢的日常維修費用包括假肢的保養和更換易損件的費用。可用占假肢配置費用總價格的合理比例計算。
7鑒定結論
7.1鑒定結論應是鑒定委員會成員協商一致的意見,當意見不能完全一致時,以鑒定委員會多數成員的意見為鑒定結果。
7.2鑒定結論應編號,存檔。
7.3鑒定結論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受鑒定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截肢日期;
b)殘肢檢查和測量的基本情況;
c)受鑒定人適宜配置的假肢產品的品種;
d)假肢產品的價格;
e)假肢產品的更換年限;
f)更換假肢接受腔的費用(必要時);
g)假肢日常維修費用;
h)鑒定委員會認為應在鑒定結論中表達的其他內容。
7.4鑒定結論應鑒定機構加蓋公章。
7.5鑒定結論應附鑒定委員會成員的簽字。
7.6鑒定結論用A4規格白紙打印。鑒定結論一式三份,交委托方兩份,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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