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試行)》、《南京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考核標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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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勞社工管〔2009〕1號
南京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
為切實保障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提高工傷康復質量,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43號)以及《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寧勞社工[2007]1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南京市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試行)》、《南京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考核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寧勞社工管綜[2008]10號、11號文件停止執行。
附件:1、南京市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試行)
2、南京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考核標準(試行)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南京市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試行)
為推進我市工傷康復事業發展,保障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期間得到必要的醫療服務,加強工傷康復醫療管理,規范工傷康復費用結算,保證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南京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康復醫療機構”)與南京市工傷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工保中心”)之間結算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人員康復期間發生的康復費用。
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市工保中心按費用總額的95%每月撥付給工傷康復醫療機構。其余的5%,年終考核合格的,予以撥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除。
三、工傷康復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原勞動保障部《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規范康復醫療行為,提供優質服務;嚴格按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記賬,超過收費標準的費用,市工保中心不予支付。工傷康復醫療機構不得將未經省、市物價部門批準以及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列入工傷人員康復費用中。如發生,將按照不應支付費用總額的2倍在應付費用中扣除。
四、工傷人員康復出院時,工傷康復醫療機構可收取以下費用:
(一)超過標準以外的床位費;
(二)工傷人員個人自付的費用;
(三)經工傷人員本人、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使用的目錄外藥品和特殊檢查治療費用;
(四)治療工傷人員其他疾病的費用。
五、工傷康復醫療機構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人員的康復費用明細等有關資料,報市工保中心審核。市工保中心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應付費用總額的95%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工傷康復醫療機構。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六、工傷康復醫療機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傷人員康復治療申請表;
(二)工傷人員康復費用明細清單;
(三)經工傷人員本人每日按康復項目簽字的工傷康復治療執行單;
(四)工傷人員康復初期、中期和終期的評估表;
(五)工傷人員的出院小結或門診治療記錄;
(六)其他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七、本辦法由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susheng/2009-7/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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