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蘇州市勞動保障網 發布時間:2009-07-13 11:11:00 瀏覽量:
蘇勞社工〔2006〕1號
關于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切實保障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關于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蘇府〔2005〕11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率按照我市各統籌地區城鎮企業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執行;繳費基數為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上一自然年度的工資收入總和。繳費基數上下限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公布的標準執行。市區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個體工商戶于每年1季度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工作。凡在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申報繳費手續,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月繳至其所在地稅部門指定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專戶”。
五、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其它社會保險的辦法,分別按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元月十二日
200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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