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5-21 11:32:00 瀏覽量:
關于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通人社(L)〔2010〕10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后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軍人優撫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413號令)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轉復軍人(七至十級殘疾、以下同),從事靈活就業或退休后舊傷復發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人事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鄉、鎮、街道出具的其靈活就業書面證明、《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后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原用人單位、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退休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三、上述人員從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視同工傷”之日起,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報支。
四、革命傷殘軍人退休前參加工傷保險的,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革命傷殘軍人退休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所在單位支付。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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