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申報工傷的處理意見
通人社工[2011]9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了使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后及時給予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單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申報工傷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工傷保險條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疇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在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情形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在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傷害職工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偵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作出事故認定,并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工傷的依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要求申報工傷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本人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和無法認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
四、建立聯絡機制
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確定一名聯絡人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聯絡員:倪紅軍,聯系電話:8355914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絡員:彭文兵,聯系電話:85128919),負責兩部門之間相關情況的溝通和協調。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將涉及工傷認定中的交通事故責任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核實。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在處理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需要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涉及工傷認定相關材料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工作聯系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聯系函》的要求予以配合。(《工作聯系函》見附件一)。
五、職工申報工傷的問題由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通 公 安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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