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自《社會保險法》與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為保證新舊制度平穩銜接,鎮江市制定了工傷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意見》的亮點很多。
(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擴大
《意見》規定除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鎮江市各類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全體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增加
工傷保險基金新增加的支付項目有:
1、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每人每天為20元。
2、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納入工傷保險支付,交通費據實支付,食宿費最高為每天150元。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鎮江市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標準按《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工亡補助金計發標準調整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意見》將鎮江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據此測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達382180元。
(四)新舊工傷保險待遇的銜接辦法明確
2011年是《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第一年,為保證新、舊工傷保險待遇順利銜接,《意見》規定,職工于2011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認定為工傷(亡)或視同工傷(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執行。
(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傷待遇納入基金支付
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繳費參保后,其2011年1月1日前根據《關于轉發<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的通知》(鎮勞社[2006]298號)規定,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并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繼續享受的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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