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見義勇為受表彰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寧勞社工〔2009〕4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
為了充分體現社會保障保障社會的功能,激勵更多的社會成員投身見義勇為的實際行動,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鞏固我市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的適用范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受到表彰并獲得相關獎勵證書或榮譽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未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不在本意見實施范圍內。
二、見義勇為人員經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追回。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其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參保人員處理。
三、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見義勇為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經認定為工傷的,在治療和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二)不在工傷保險支付范圍的見義勇為人員,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等之一的,在治療和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相應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見義勇為人員可就近就便就醫,不受醫療機構定點資質限制。
四、見義勇為人員的養老、失業、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一)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支付給遺屬。
(二)在領失業保險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其未領取的剩余月數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遺屬;參加了失業保險未享受過失業保險待遇的見義勇為人員失業的,其失業保險待遇按其參保年限長短和繳費水平予以核定,失業保險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遺屬。
(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險政策享受生育津貼、營養費和生育醫療費。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開設快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務,簡化工作程序,做好見義勇為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六、見義勇為人員與我市各類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七、江寧區、六合區、浦口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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