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淮政辦發〔2010〕2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訂的《淮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第2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1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雇工,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工傷保險堅持廣泛覆蓋原則,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優質服務原則,堅持促進工傷預防原則,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堅持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原則。
第四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逐步實現“六個統一”的目標要求,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征繳基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根據行業差別,依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確定相應的征繳費率。
第八條 工傷保險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直范圍內(合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工傷認定工作。
第十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工傷保險費年度收支計劃和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決算,統一組織實施。
市、縣(區)按照年初征繳預算進行征繳,所征收基金轉入當地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建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縣(區)按照年初征繳預算額10%的比例提取風險調劑金。提取的風險調劑金總額達到市、縣(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時,可暫停劃轉;因風險調劑金使用或預算增加時,應恢復劃轉。市、縣(區)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將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上繳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用于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的赤字。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先從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中支付。當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時,從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中調劑解決。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具體使用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算和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淮政發〔2005〕82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與支付由市、縣(區)經辦機構負責。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縣(區)經辦機構審核支付的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十七條 加快全市工傷保險統一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工傷保險登記、征繳、基金管理、待遇結算、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各縣(區)工傷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susheng/2012-1/3092.html
上一篇:無錫市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議紀要(2007)
下一篇:南京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