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通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17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南通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家四部委《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影響工傷保險的主要要素,經綜合評定后,按照一定的規范上下浮動的費率機制。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四條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繳費滿一個自然年度后,參加全市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的要素:1.支繳率:即上一周期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金額與該單位繳費金額的比例;2.上一周期工傷發生率:上一周期該用人單位工傷發生人次與參保職工月平均人數的比例。3.上一周期該用人單位重傷、死亡職工人數。4.上一周期該用人單位職業病職工人數。
第六條 根據影響工傷保險費率要素的作用不同,設定不同的權重,經綜合評定后確定浮動費率。各要素的權重分別為:支繳率占50%;工傷發生率占20%;有無重傷(指六級以上工傷)、死亡占20%;有無職業病占10%。實際總分可以為負分。
未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的得50分,支繳率每增加10%(含不足10%)扣5分。
工傷發生率為零的得20分;低于4‰的得10分;大于等于4‰且小于6‰的不得分;大于等于6‰的每增加1‰倒扣5分。
無重傷(指六級以上工傷)、死亡的得20分。重傷1人的,扣5分,后每增加1人加扣10分;工亡每1人扣15分。
無職業病人員的得10分。每新增1人扣5分,達到五至六級的加扣5分,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的加扣10分。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實施浮動。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下浮50%;
(二)用人單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下浮20%;
(三)用人單位得分低于70分高于50分的維持基準費率不變;
(四)用人單位得分低于50分高于30分的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得分低于30分的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下浮后的費率二類風險行業不得低于0.5%,三類風險行業不得低于1%。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上年度因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兩人以上;
(二)上年度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上年度少報、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歷史上綜合評分為負數,超過負10分的,執行新的費率不滿一個年的;超過負20分的,執行新的費率不滿兩個年的;超過負30分的,執行新的費率不滿三個年的。
第九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作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要素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條 上一期發生工傷人數無法統計的,以上一期實際支付的新工傷待遇人數計算。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每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調整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調整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原《南通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通勞社工〔200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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