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寧人社〔2013〕117號
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據《關于明確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10]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范圍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下案件:
(一)市級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市直屬事業單位及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軍隊師級及以下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駐寧解放軍部隊和武警部隊的下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在寧中央部屬企業的下屬單位,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134家企業的下屬單位,其它非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134家之外的省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五)上市企業、市屬國有及市屬以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六)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七)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私營(民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八)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上述第(四)、(五)、(六)、(七)款的用人單位在江寧、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區和高新技術、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發生的勞動爭議,分別由發生地所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各區(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以下案件:
(一)區級(園區)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區(園區)直屬事業單位及區(園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區和(園區)所屬及其以下各類用人單位,區級和(園區)機關及其下屬單位,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機構駐區分局及其下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五)在市和區(園區)工商局注冊登記的其它私營(個體工商戶等)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六)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各類連鎖經營企業、勞務派遣公司等具有駐外、外派性質的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七)外省市各類企業駐蘇、駐寧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爭議,外省市企業在寧用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上述第(六)款的用人單位在江寧、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區和高新技術、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因外派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原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寧勞仲委〔2009〕2號)及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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