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社保醫發〔2015〕6號
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算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實際,現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的操作辦法明確如下:
一、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根據《條例》、《辦法》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辦法》規定計發。
2015年6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政府令第29號)規定計發。
三、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四、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不再由原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后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原用人單位可憑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及時提出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向所屬區的社保辦事處申請結算,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無錫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2、《無錫市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職業病的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復印件;
3、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原件復印件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無錫市職工市內調動備案登記表》原件復印件及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的《事業單位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證明》原件復印件。
六、市社保中心各辦事處受理后,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于受理的次月底發放至單位提供的開戶銀行賬戶中。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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