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人社發〔2015〕25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等相關規定,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同意,現將我市2015年度工傷保險相關數據口徑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
(二)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4189元。
市區及各縣(市)、銅山區統一執行上述標準,數據(一)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數據(二)執行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2.2015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并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
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辦法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上增長11.5%,增發金額最高為433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分別為:一級1943元、二級1835元、三級1727元、四級1619元,低于上述標準的執行該標準。
2.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后傷殘津貼高于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差的,補差金額在原標準上增長11.5%。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095元、1696元、1257元。
4.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上增長5.48%。
(三)執行時間
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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