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發〔2015〕229號
各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2015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2015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其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辦法調整:調整后定期待遇計發標準=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10)。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方式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以下標準的,予以補足。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80元,二級傷殘增加270元,三級傷殘增加260元,四級傷殘增加25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護理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當期繳費年度我市計發工傷待遇涉及到計算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每月4647元標準執行。
五、常州市2014年度參保單位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為9.1‰。
六、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計發標準按照省和市有關規定確定。
七、本次調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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