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徐州市工傷認定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人社規〔2017〕6號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更好地為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經研究,現將《徐州市工傷認定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31日
徐州市工傷認定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 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徐政規〔2017〕2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駐徐各區(不含銅山區)部省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各縣(市)、銅山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駐縣(市)、銅山區部省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縣(市)、銅山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縣(市)、銅山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或者批準成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第六條 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賈汪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由市級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或者設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第七條 以項目工程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由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八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范圍之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的工傷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九條 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負責區域有爭議的,由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承辦機關。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上級行政部門要求分級負責報表及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應由各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申請人首次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代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并轉交有管轄權的各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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