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寧人社〔2018〕285號
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江北新區社會事業局,浦口區社保中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現就調整我市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1.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293元,二級283元,三級273元,四級263元。
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一級傷殘3588元/月,二級傷殘3389元/月,三級傷殘3190元/月,四級傷殘2990元/月。
2.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332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265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1994元/月。
3.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30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4.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5. 一至四級已退休的工傷人員,2018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資金來源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事項
1. 2018年1月1日起,計發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6645元。
2.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京 市 財 政 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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