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人社規〔2020〕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2日
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3號)等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行業基準費率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次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其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見附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結余等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第四條 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繳費費率。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實際用工的工傷風險類別變化情況。
第三章 工程建設項目繳費
第六條 參保單位適用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以工程建設項目或標段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該參保項目或標段的工程總造價的0.9‰。
第四章 用人單位浮動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八條 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費率核定工作。用人單位費率每兩年浮動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本辦法施行后首次調整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第九條 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因素,確定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某個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發生率,是指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該單位工傷人次數與該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2年的,不實施浮動。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2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工傷發生率。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均為零的,或者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40%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繳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且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3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為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用人單位,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
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支繳率核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新核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后,用人單位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預算單位在本辦法施行前適用的原費率浮動計算周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
附件:江蘇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費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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