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促進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我市出臺了“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在工傷保險的基礎上,拓寬了保障范圍,將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納入其中;加強了保障力度,對依法應由用人單位賠付的部分進行補充賠付。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企業的用工風險、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將我市工傷職工全面保障水平推上了一個新臺階。
宜興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促進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無錫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本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愿原則,為全體參保職工投保的補充工傷商業保險;二是指本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為全體超齡用工人員(男61-70周歲、女51-70周歲)投保的職業傷害保險。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第三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政府推動、商業運作、單位自愿、分步實施”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公開評估,選擇信譽好、保障能力強、管理規范的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承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補充工傷保險經辦的原則和相關事宜,并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承保公司可將補充工傷保險與工傷保險相結合,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為基礎,確定繳費標準。具體繳費標準為:
(一)補充工傷商業保險:一類至二類行業每人每年150元,三類至五類行業每人每年200元,六類至八類行業每人每年220元。
(二)職業傷害保險:一類至二類行業每人每年550元,三類至五類行業每人每年660元,六類至八類行業每人每年710元。
以上補充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繳費,用人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同,按照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與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向承保公司支付保費。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五條 參加補充工傷商業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請按合同約定賠付。
(一)用人單位已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發生工傷或診斷為職業病時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職工遭受傷害經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三)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第六條 補充工傷商業保險賠付限額標準:
(一)因工死亡,賠償用人單位工亡補償金20萬元;
(二)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10萬元,二級傷殘9萬元,三級傷殘8萬元,四級傷殘7萬元,五級傷殘6.3萬元,六級傷殘5.6萬元,七級傷殘3萬元,八級傷殘2.3萬元,九級傷殘1.6萬元,十級傷殘1萬元。
第七條 參加職業傷害保險的超過退休年齡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事故的,符合工傷認定受理范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不符合工傷認定受理范圍的,由承保公司確認是否屬于因工職業傷害、鑒定傷殘等級。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請按合同約定賠付。
(一)用人單位已為超齡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超齡人員遭受傷害經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或因工職業傷害;
(三)因工死亡或因工職業傷害死亡;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或保險人指定的相關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第八條 超齡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賠付限額標準:
(一)因工死亡或因工職業傷害死亡,賠償用人單位工亡補償金50萬元;其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賠償用人單位工亡補償金25萬元。
(二)經認定為工傷或因工職業傷害,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15萬元,二級傷殘13.5萬元,三級傷殘12萬元,四級傷殘10.5萬元,五級傷殘9萬元,六級傷殘7.5萬元,七級傷殘6萬元,八級傷殘4.5萬元,九級傷殘3萬元,十級傷殘1.5萬元。
(三)經認定為工傷或因工職業傷害,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一次性醫療補償金,標準為:一至四級傷殘2萬元,五至六級傷殘1萬元,七至十級傷殘0.5萬元。
(四)超齡人員遭受職業事故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對符合該事故傷害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扣除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的部分,享受每次扣除免賠額150元后按50%比例給付醫療賠償金,賠付上限為2萬元。
第九條 補充工傷保險賠款由用人單位向承保公司申請,承保公司轉賬至用人單位賬戶。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承保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賠款10萬元以上,承保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對于事故情形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承保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補充工傷保險的盈虧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及相關待遇,并依法加強對相關經辦部門的規范管理和政策指導。
第十一條 承保公司應當根據協議要求制定并公開辦事指南和經辦程序,加強補充工傷保險規范管理,充分利用專業優勢,及時做好事故調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定期開展運行分析。承保公司違反協議約定或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補充工傷保險承辦資格,并按程序重新確定補充工傷保險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用人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準,發生有關補充工傷保險賠付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成日期 2020-01-15
公開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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