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贛單位,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09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設區市應按《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
二、參加調整的對象和調整的時間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08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標準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其傷殘津貼2009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2、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2009年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20元。
3、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各設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照上述標準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水平;已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設區市,此次不再調整。
四、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傷殘津貼調整的指導意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調整人員和調整時間,2009年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由用人單位發給。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并在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按本意見調整待遇,省屬單位,中央企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市縣屬單位調整辦法由各設區市確定。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中央駐贛單位、省屬單位因工致傷殘人員,此次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調整標準執行。
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2009年調整所增加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其增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調整定期待遇的審批程序: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未參加屬地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八、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二○○九年四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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