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西省202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完善覆蓋全民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22〕19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3175元的、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999元的、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822元的、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646元的,分別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計發。
(二)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統一調整到3588元、2871元、2153元。
(三)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50元的基礎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67元/月。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低于1411元的、其他親屬低于105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低于1411元的,分別按1411元、1058元、1411元計發。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7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后,五級傷殘津貼低于2470元的、六級傷殘津貼低于2117元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2470元、2117元計發。
(五)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2年養老金調整后低于四級傷殘津貼最低發放標準2646元的,補足至2646元。
四、經費來源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至六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贛人社發〔2011〕21號)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調整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所需費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單位支付。
五、有關要求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文件規定及時進行調整,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按本文件規定的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今年是我省實行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標準的第一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上一年度相關工傷待遇發放標準離最低發放標準差異較大,以及實際發放金額異常的人員信息進行全面排查分析,依法清理不符合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享受最低保障政策。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21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xisheng/2022-11/11138.html
上一篇: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23.9.12修訂)
下一篇: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市府辦發〔20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