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1〕22號)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1-10-11 13:11:00 瀏覽量:
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1〕22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2號)要求,現就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相關政策規定正常征收。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江源區等6個縣(市、區)平均工資按過渡實施標準執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繳費。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自愿暫緩繳費的,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由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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