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人社〔2011〕127號
各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各社保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工傷事故預防工作,建立參保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激勵和制約機制,以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根據《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關于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2007年施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基礎上,對用人單位2011—2012年度的工傷保險費再次實行費率浮動。現就費率浮動具體辦法和數據統計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費率浮動調整的范圍
(一)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兩個年度內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參加此次費率浮動的調整。
(二)建筑施工企業按“五保合一”正常繳費、符合第(一)項規定的,參加此次費率浮動調整。但按廈府[2005]356號文件規定以建設工程項目參保的部份單獨統計,不計入參保單位本次費率浮動統計的指標范圍。
(三)繳納工傷保險費未滿兩年的參保單位不參加本次費率浮動。
二、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此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在2007年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基礎上,根據參保單位2009—2010年度工傷保險的統計考核情況進行費率浮動。本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為:
(一)參保單位2009—2010年度從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款超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人數(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4.5‰以上,費率向上浮動。其中:(1)2007年實施費率浮動時費率不變的,此次單位行業基礎費率向上浮動到120%;(2)2007年費率浮動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單位行業基礎費率向上浮動到150%;(3)2007年費率浮動已下浮到80%的,此次單位費率調回至行業基礎費率的100%。
(二)參保單位2009—2010年度從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款低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人數(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以下,費率向下浮動。其中:(1)2007年實施費率浮動時費率不變的,此次單位行業基礎費率向下浮動到80%;(2)2007年費率浮動已下浮到80%的,此次單位行業基礎費率向下浮動到50%;(3)2007年費率浮動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單位費率調回至行業基礎費的100%。
(三)參保單位2009—2010年度從工傷保險費基金的支出款在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至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人數(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至4.5‰之間的,仍維持2007年費率浮動后的費率不變。
工傷保險費率表中的一類行業(費率0.5%)不實行浮動。
用人單位2009及2010年度費率浮動情況統計表詳見附表。
三、數據統計有關事項
(一)參保單位2009—2010兩個年度統計期間按自然年度計算,從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止。
(二)參保單位的參保總人數以統計期間24個月的月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三)參保單位達到傷殘等級人數以統計期間內發生待遇理賠的、達到傷殘等級的人數計算。
(四)因2009—2010年度工傷保險費實行減半征繳,因此參保單位上兩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繳費總數應當以統計期間內實際工傷保險費繳費總額的2倍計算。
(五)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額以統計期間內實際發生數計算。其中應包括在統計期間內補助支付給參保單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歷年發生的工傷定期待遇。
四、工作分工及其他事項
(一)市社保中心負責全市各參保單位費率浮動各項數據的統計,擬定各參保單位浮動費率的調整并形成匯總報表,并在6月15日前報市人社局審核后,送地稅機關實施。
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費率浮動的政策和文件內容,負責做好對本轄區參保單位的解釋、說明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應將浮動費率調整結果在市人社局網站上公告,并以匯總報表、光盤等形式備存。
(三)各參保單位費率浮動統計情況及調整結果查詢,可憑單位社保代碼在市人社局網站:http://www.xmhrss.gov.cn網上查詢或12333電話查詢。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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