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通知
慈人社發〔2012〕3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省、市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申報2012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及費率標準
按照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2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計發依據(38151元),確定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2012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一)各類企業單位 險種及類型 繳費基數 繳費費率 下限與上限 單位標準 個人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 1908元—9537元 12% 8% 低標準養老保險 1160元—1907元 12% 8% 基本醫療保險 1908元—9537元 (8+1)% 2% 住院醫療保險 1908元 (4.5+1)% 不承擔 失業保險 1908元—9537元 2% 1%(農民工不承擔) 生育保險 1908元 0.5% 不承擔 工傷保險 1908元—9537元 按行業分類 不承擔
(二)個體工商戶、勞動事務代理者(失業人員)及自由職業者 參保險種 繳費基數 繳費費率 月繳費金額 及類型 下限與上限 最低與最高 基本養老保險 2544元—9537元 18% 457.9—1716.7元 低標準養老保險 1160元—1907元 18% 208.8元—343.3元 基本醫療保險 1908元-9537元 11% 209.9元—1049.1元 住院醫療保險 1908元 5.5% 104.9元 備注:含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同用人單位。
(三)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 參保險種 繳費基數 繳費費率 及類型 下限與上限 單位標準 個人標準 養老保險 1160-9537元 12% 8% 大病醫療保險 1908元 2%+0.5% 不承擔 失業保險 1310元 2% 不承擔 生育保險 1908元 0.5% 不承擔 工傷保險 1908元—9537元 按行業分類 不承擔 (四)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編制外職工繳費基數和費率同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另文通知。
二、社會保險費基數確定方法
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在2011年度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的月平均水平據實申報,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標準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核定。 用人單位的繳費以該單位全部參保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確定。
三、用人單位必須于2012年5月25日前到市人力社保局統征辦或所屬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辦理申報繳費基數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可通過慈溪市黨政信息網進行網上申報。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逾期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將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基數的110%辦理結算,至單位申報核準后再予調整。
五、用人單位應將職工社會保險參保類型和繳費基數申報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本單位職工通報并予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職工發現單位申報職工社會保險參保類型錯誤或繳費基數不實的,可要求單位予以糾正,也可向人力社保部門舉報。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而發生跨社保年度中斷繳費,在2012社保年度補繳中斷期間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按不低于3179元(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按1590元)確定。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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