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1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人社工傷(2011) 7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中心),各用人單位: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推進工傷預防工作,促進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機制,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在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統計的基礎上,現就做好2011年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費率浮動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進行費率浮動:
(一)繳納工傷保險費時間不少于兩年的用人單位;
(二)執行工傷保險二類行業基準費率(1%)或工傷保險三類行業基準費率(2%)的用人單位。
二、費率浮動幅度
(一)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統計期間內該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費率浮動幅度。
統計期間為:2004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統計期間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占該單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包括補繳往年欠費)的比例。
1. 支繳率小于等于30%,執行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1%下浮到0.5%;執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2%下浮到1%。
2. 支繳率大于60%小于等于90%,執行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1%上浮到1.2%;執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2%上浮到2.4%。
3. 支繳率大于90%,執行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1%上浮到1.5%;執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由2%上浮到3%。
一類行業不實行費率浮動;二、三類行業不符合上述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保持原繳費費率不變。
(二)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以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費率由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6‰下浮到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3‰。
三、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跨自然年度補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累計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四、數據統計有關事項
(一)工傷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1.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總數、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數以統計期間內實際發生數計算。其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數,含統計期間內支付給用人單位按月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五、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六、有關要求
工傷保險費率原則上每兩年浮動一次。各縣(市、區)在確保基金征繳目標任務完成的基礎上,依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浮動費率或調整費率需報經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備案。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衛生局
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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