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3年工傷保險費率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3-07-02 08:48:00 瀏覽量:
7月1日起我市工傷保險費率將按照新標準進行浮動
根據《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常人社規〔2012〕4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今年7月1日我市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將按照新標準進行浮動。與原《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常勞社〔2008〕49號)相比,新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增加了工傷事故發生率這一因素作為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依據。所謂工傷事故發生率,是指一個年度內,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二是新增了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的情形。按照公平原則,《辦法》規定三類情形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一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二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三類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將不納入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
三是因工死亡不得下浮工傷費率的標準有所調整。《辦法》規定,老《辦法》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新標準調整為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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