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8-27 10:33: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8]161號
各縣(市)區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細則的通知》(閩勞社文[2004]353號)、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榕勞社保[2010]88號)、福州市統計局《關于發布2017年福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的通告》(榕統[2018]37號)精神,現將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調整如下:
工傷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7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5133元(2017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61.08元)。2018年7月-2019年6月福州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8783.24元/月。
各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工傷保險,并在2018年6月28日前將本企業參保職工的工傷繳費基數調整到位。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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