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傷 認 定( 企 業 )
一、工傷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申請表,所在單位出具的事故報告,證明材料。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如屬事實勞動關系但雙方發生爭議的需出具勞動仲裁部門勞動關系確認裁決書 )。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初診住院病歷、病情介紹書( 診斷證明書 )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
(3)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相關的證據材料。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受傷當時現場的證明。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經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 革命傷殘軍人證 》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上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在15日內一次性補齊全部材料。
二、申報工傷期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業務流程
1、工傷認定原則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報,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內申報的,可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工傷事故發生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2、攜帶以上工傷認定所需的全部材料。
3、如果申請時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一次性補齊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一款規定 )。
4、工傷認定材料申報齊全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受理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應及時將結論書通知到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的單位。
5、如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單位或申報工傷的個人,可在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后的60日內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工傷結論,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或直系親屬可在接到“不予受理的”工傷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A4紙復印三份 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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