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直參保單位:
根據吉林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0〕52號)精神,經州政府同意,對州直參保單位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進行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數
以2009年延吉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4610元/年為基數。
二、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2009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10級傷殘,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此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1-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津貼為調整基數的90%,即22149元/年;二級傷殘津貼為調整基數的85%,即20918.5元/年;三級傷殘津貼為調整基數的80%,即19688元/年;四級傷殘津貼為調整基數的75%,即18457.5元/年。
(二)5-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參照2007年至2009年延吉市社平工資增長幅度給予調整。
(三)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10級傷殘,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一級傷殘110元,二級傷殘100元,三級傷殘90元,四級傷殘80元,五級傷殘70元,六級傷殘60元,七級傷殘50元,八級傷殘40元,九級傷殘30元,十級傷殘20元。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供養配偶的撫恤金為調整基數的40%,即9844元/年;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為調整基數的30%,即7383元/年。
(五)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調整基數的50%,即12305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調整基數的40%,即9844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調整基數的30%,即7383元/年。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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