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州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州直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號)精神,決定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進行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傷殘,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此次調整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
(一)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31437元/年為基數。
(二)5至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以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36877元/年為基數。
(四)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的傷殘補助金根據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為90%(28293元/年);二級傷殘為85%(26721元/年);三級傷殘為80%(25150元/年);四級傷殘為75%(23578元/年)。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供養配偶的撫恤金為40%(12575元/年);其他供養親屬為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31437元/年。
(三)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30%(11063元/年)。
(四)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傷殘,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1級傷殘130元,2級傷殘120元,3級傷殘110元,4級傷殘100元,5級傷殘80元,6級傷殘70元,7級傷殘60元,8級傷殘50元,9級傷殘40元,10級傷殘30元。
四、其他
(一)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和已參保的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照就高的原則執行,即高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低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待遇調整政策,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州直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號)精神,決定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進行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傷殘,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此次調整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
(一)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31437元/年為基數。
(二)5至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以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36877元/年為基數。
(四)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的傷殘補助金根據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為90%(28293元/年);二級傷殘為85%(26721元/年);三級傷殘為80%(25150元/年);四級傷殘為75%(23578元/年)。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供養配偶的撫恤金為40%(12575元/年);其他供養親屬為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31437元/年。
(三)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30%(11063元/年)。
(四)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10級傷殘,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1級傷殘130元,2級傷殘120元,3級傷殘110元,4級傷殘100元,5級傷殘80元,6級傷殘70元,7級傷殘60元,8級傷殘50元,9級傷殘40元,10級傷殘30元。
四、其他
(一)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和已參保的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照就高的原則執行,即高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低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待遇調整政策,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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