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延州人社發〔2016〕17號)
州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現對2016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事項通知如下:<工傷保險條例>
一、調整范圍及時間
(一)調整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歷史遺留的領取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二)調整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二級傷殘增加114元、三級傷殘增加108元、四級傷殘增加101元、五級傷殘增加94元、六級傷殘增加81元。供養親屬配偶增加54元,其他供養親屬增加41元。
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4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低于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178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1073元/月。
(三)歷史遺留的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增加30元,五級、六級傷殘每月增加20元,七級至十級傷殘每月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項
(一)省屬煤炭行業統籌企業、由養老保險基金和政策性破產預留資金等渠道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工傷人員,執行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待遇調整辦法。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調整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費用。
(三)調整后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繼續由原渠道支付。
(四)全州各縣(市)統一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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