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勞動法官對9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1.春節延長假期的性質如何認定?工資怎么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的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質上認定為休息日。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事業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實施彈性工作的期間如何認定?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3號)規定,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期間應屬正常工作期間,應當向聘用人員發放工資。耗材(其中口罩需求量較大)等。
3.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工資支付標準?
對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3號)中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4.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隔離期間的工資是否應予支付?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5.受疫情影響導致長期不能復工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長期不能復工的,職工工資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
6.延遲復工期間職工休假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在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的,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用人單位福利假規定支付工資。
7.利用網絡遠程辦公情形的性質如何認定?
用人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
8.因實施地區封鎖導致職工不能返崗工作的,如何處理?
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防疫措施導致職工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限制期滿之后,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支付問題按前述情形分別參照執行。
9.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如何認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linsheng/2020-2/9524.html
上一篇:吉林省關于2020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92號)
下一篇:吉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