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2年度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發﹝2022﹞24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和確定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確定范圍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
(三)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工傷人員。
本通知執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和確定范圍。
二、調整和確定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14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04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9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84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74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54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
(四)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每月240元,二級傷殘每月230元,三級傷殘每月220元,四級傷殘每月210元,五級傷殘每月160元,六級傷殘每月150元,七級傷殘每月110元,八級傷殘每月100元,九級傷殘每月90元,十級傷殘每月8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支付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每人每日26元。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的執行時間為2022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和確定標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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