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文 號: 蘇人社發[2011]498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調解仲裁管理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文書樣式》(蘇人社發【2011】108號)自2011年4月20日起使用,現為進一步規范調解仲裁文書中仲裁裁決書的制作,不斷提升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質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第一條 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當事人為勞動者的,依次寫明當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依次寫明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等。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地寫完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另起一行寫明。當事人是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以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同時寫明該字號業主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代理人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用人單位職工,依次寫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代理人為除上述人員外的公民個人,依次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以工商注冊的名稱為準,無工商注冊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準),不得使用簡稱。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直接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地。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變更名稱的寫變更后全稱。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地址;當事人是勞動者的,寫明勞動者的住址。地址應寫明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市、區)、鎮(鄉)、村、門牌號碼等。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案件,可在本申請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申請人稱謂,如:“申請人(反申請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反申請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稱謂后面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其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條 案由部分:案由一般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并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受理范圍來確定,要能明確反映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仲裁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多個方面的,以主要或者重要爭議為案由,案由不能超過三個,不能出現“等”字樣。
第三條 案件審理程序部分:如果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將“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改寫為“在案件審理中,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經審查,符合反申請受理條件,兩案合并公開開庭審理。”如果依法未公開開庭的,寫明“本委因……(寫明原因)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當事人經依法送達未到庭的,應寫明“×××經本委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當事人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寫明“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訴辯稱部分:申請人訴稱(含反申請)部分應寫明事實、理由、仲裁請求及(對反申請的答辯意見);被申請人辯稱(含反申請)部分應寫明事實、理由及(反申請請求);第三人辯稱部分應寫明事實、理由。
訴辯稱中均應使用第三人稱,不能使用如“我”、“我單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稱,且應避免出現帶有情感之類的詞語。對當事人的訴辯稱內容,應做總結、歸納性概述,既要忠實于各方當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遺漏各方當事人主張的基礎上進行概括,不能流露出仲裁員的主觀意向。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應寫清具體事項,數額明確。
當事人既沒有提交書面意見,也沒有參加庭審的,寫“×××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到庭參加仲裁活動。”
對疑難復雜案件,在當事人訴辯稱部分應寫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質證意見和仲裁庭認證部分。具體包括:①概述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詳述當事人持有異議的證據的舉證、質證情況;③詳述仲裁庭的認證理由。對經仲裁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或爭議的證據,分別列明證據名稱,并寫明“本委予以確認。”對與案件爭議焦點密切相關,且當事人持有異議或爭議的證據,應詳細地一一寫明各個證據的名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其他當事人的意見、仲裁庭對此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理由等。對仲裁委員會調取的證據,當事人有質證意見的也要寫明。
第五條 本委查明部分:寫明仲裁庭對當事人爭議焦點、重點的認定事實。認定的事實必須是經過審理查明屬實的事實。該部分敘述應視案情區別而定。敘述的方法一般應按照時間順序,客觀地、全面地、真實地反映案情,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要圍繞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有針對性的敘述,重點突出、層次分明、邏輯嚴密、繁簡適當。寫事實的一般順序為:當事人的勞動人事關系基本情況;圍繞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依次敘明案件基本情況;其他與本案仲裁請求有關的事實。
敘述事實時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對當事人的聲譽、隱私情節不作描述;杜絕出現具有侮辱、謾罵等攻擊性言辭。
第六條 本委認為部分:針對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和爭議焦點,擺事實,講法律,談道理,分清是非責任。說理要充分、嚴謹、客觀,詳略得當,既要有針對性,又要是非分明。裁決依據的規定,引用時應當準確、全面、具體。仲裁裁決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根據……的規定”中省略部分具體是指引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具體敘明順序為先實體法后程序法,先法律、行政法規后地方性法規、規章,應依照法律的位階從高到低寫明。
裁決的結果:對當事人仲裁請求支持的,應寫明“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對當事人仲裁請求不支持的,應寫明“對申請人(或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第七條 裁決書整體頁面設置及段落格式:公文用紙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頁邊距、版式”使用word文檔默認格式。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宋體二號字,加黑,單倍行距,居中;首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與尾部仲裁委員會的印章一致。案號、正文部分,使用仿宋三號字。案號與標題之間空一行,連接正文,案號由仲裁委員會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正文段落格式為:兩端對齊、首行縮進2字符、行距28磅。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日期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〇”。
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的頁面設置和段落格式,依照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3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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