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
作者:勞動部辦公廳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6-29 12:49:00 瀏覽量:
(勞辦發[1995]179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5年7月31日 勞辦發〔1995〕179號)
吉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請示》(吉勞仲字〔1995〕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后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六條和勞動部《關于自動離職與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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