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發〔2017〕8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新修訂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新《辦案規則》”)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就新《辦案規則》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未結案件”,是指新《辦案規則》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案件。
二、未結案件應當適用新《辦案規則》,但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結案件于2017年7月1日前依照舊《辦案規則》的規定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三、截至2017年7月1日,未結案件的舉證期限尚未屆滿的,應當按照新《辦案規則》中關于舉證的相關規定執行;已經屆滿的,可繼續按照舊《辦案規則》中關于舉證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請,2017年7月1日尚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新《辦案規則》的規定,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五、2017年7月1日前已經依照舊《辦案規則》的規定進行開庭安排并已送達當事人的,已送達的開庭通知仍然有效。
六、2017年7月1日以后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用應當依照新《辦案規則》的規定執行并列入裁決內容。
七、未結案件在2017年7月1日前依照舊《辦案規則》規定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與2017年7月1日以后依照新《辦案規則》的規定完成后續仲裁程序事項所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歸檔。
自2017年7月1日起,案卷的查閱、復印應當依照新《辦案規則》的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所稱“舊《辦案規則》”,是指2008年12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2號)。
九、仲裁機構依本通知處理案件時,須向當事人釋明。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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