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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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36號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后,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并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并及時報我部備案。
勞動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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